|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6-00128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6-08-06 |
| 文 号 | 眉建规〔2026〕6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6-08-06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管理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服务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6〕3)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物业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来源
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是指利用物业小区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物业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设置广告产生的收入;
(二)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产生的收入;
(三)利用公共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设置通信设施设备等收取的占用场地费用;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五)共有部分收益利息收入;
(六)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开展共有部分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成立后,共有部分经营主体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可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
共有部分收益的管理成本比例由小区管理规定约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结合小区规模及共有部分经营现状,采用“阶梯分成”或者“定额包干”方式,合理确定公共收益的管理成本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管理
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设立共有资金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规范为:XX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一)前期物业期间的管理。前期物业期间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小区共有资金账户,其中新交付的小区应在办理承接查验备案前完成账户开设。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共有资金账户实行资金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属地住建部门、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二)成立业主大会后的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开设小区共有资金账户,其中新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应自业主委员会备案后30日内开设小区共有资金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的管理根据业主大会共同决议执行,经属地街道(乡镇)同意,可以委托属地街道(乡镇)实行资金监管,业主委员会、街道(乡镇)、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鼓励2000户以上小区通过共同决议委托监管。业主大会共同决议授权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授权要求管理共有资金账户。
(三)共有资金账户的公示与查询。共有资金账户应接入眉山市智慧物业服务平台,业主可通过平台实时查看小区共有资金账户内资金收支情况。共有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应当定期生成资金收支情况表,供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下载后在公告栏、微信群等渠道公示。收支情况,应该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四、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范围
共有部分收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小区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可以用于以下支出:
(一)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应急处置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
(三)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费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工作补贴,业主委员会换届经费;
(四)第三方审计、评估等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支出。
五、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规范。街道(乡镇)和属地社区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在制定、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过程中,明确共有部分收益获取范围、归属分配、管理方式、收益用途、账目公布制度、财务监管、审计制度等内容。
(二)财务审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原则上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每年开展一次审计,审计费用在共有部分收益中列支,审计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审计,应审计而未审计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整改;成立业主大会的(包括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等)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审计,应审计而未审计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
(三)日常监管。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对辖区物业小区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的,由属地物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全市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属地住建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政策宣讲、业务培训,支持街道(乡镇)加强小区公共收益监督管理。
(二)属地住建部门、街道(乡镇)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时开设共有资金账户,并接入我市智慧物业服务平台,监督依法公示收支情况,处置涉及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信访投诉,涉嫌经济犯罪的引导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三)市物业服务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树立共有部分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观念,依法主动公开公示小区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0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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