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6-00123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6-08-03 |
| 文 号 | 眉建规〔2026〕4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6-07-30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眉山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眉山市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运营秩序,科学调整管理适用区域范围,优化运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压紧压实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运维、文明劝导等主体责任,健全投放总量动态管控制度,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现将《眉山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30日
眉山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及《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标准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眉山东坡城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原则,遵循总量调控、动态平衡要求,发展规模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条件、停放设施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相匹配。
东坡城区实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控制,总量规模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算核定,实行年度评估机制,依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第五条 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市容秩序和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本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第六条 运营企业承担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用户应当遵守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要求,相关部门按职责履行监管责任,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治理体系。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 运营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服务机构,具备专业的线上线下服务、投诉处理、运营管理等能力;
(二)投放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和智能锁,具有统一外观标识和唯一身份编码,按规定实行车辆统一登记管理,按照“一车一牌”原则,在指定位置安装与车辆出厂编码对应的自行车牌照;
(三)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周转停放场地、运维管理人员和转运调度车辆。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行为:
(一)依法公平竞争,杜绝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
(二)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骑行要求及安全提示,禁止为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用户注册和骑行服务;
(三)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价格监管部门监督;
(四)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涉车事故责任认定、理赔流程和标准;
(五)将运营数据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政府监管信息平台,并按要求共享车辆投放数量、空间分布、使用频率等信息。
第三章 运营责任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强化停放秩序管理,运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引导用户规范停放;建立网格化运维巡查机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及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重点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路段和重点区域的车辆调度;确保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内,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占用盲道、绿化带、公交站台、机动车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在运营中采集的用户信息和生成的运营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不得超范围采集、存储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非法使用用户信息;加强二维码技术监管,防范二维码诈骗等陷阱造成用户损失;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外观整洁、性能符合安全运营标准,及时淘汰报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建立车辆绿色回收处置体系,鼓励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报废车辆规范化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开监督电话及办理时限,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用户合理诉求。
第四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执法管理;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规划,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停车点位施划工作。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可限制车辆投放额度。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及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通行秩序。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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