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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jj/2026-00046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6-02-11
 文  号  眉建规〔2025〕1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12-25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关执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同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行为进行信用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均应在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统一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检测机构的日常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核实和结果应用等。

第四条 信用系统记录和发布全市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五条 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倒扣制,初始分值为100分,检测机构的信用得分由初始分值减去不良行为扣分分值获得。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检测机构诚信申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动采集。基本信息由检测机构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检测机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逾期未申报变更的,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七条 检测机构对其诚信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复核,若被发现或被举报虚假申报信用信息并经核实的,按相应的扣分标准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采集形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检测行为实施的常规性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按照工程监督管理权限,每季度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检测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双随机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所有在眉检测机构实施检查,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30%

第九条 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相关信息将通过系统以即时推送短信息的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条 信用评价得分及计分周期按照《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检测机构在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时,初始信用得分为当日系统中所有检测机构信用分的平均值,直至六个月过渡期结束。过渡期内,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正常采集和录入。过渡期结束后,检测机构的信用分=100-过渡期扣分。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因不良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信息扣减信用分值。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示和异议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应立即进行取证并录入系统。

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受理。异议人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对信用评价信息存在异议的,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异议当日在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对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的异议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检测机构或原采集单位在系统中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需更改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

第十 检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活动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80分(以当日公布的信用评价分值为准);

(二)未被纳入信用评价重点监管名单。

第十 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单次信用扣分达到10分或信用评价得分低于70分的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具体监管措施如下:

(一)信用评价得分低于80分高于70分的,对检测机构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二)信用评价得分低于70分或不良行为单次信用扣分达到10分的,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

(三)检测机构12个月内出现两次不良行为单项信用扣分达10分的,将该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满,经复查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原资质审批机关,建议对其资质进行核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名单,提示业主单位审慎选择。

 

第六章  责任处理

十九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不良信息追溯时效,适用《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检测机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测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暂时冻结信用账户,直至检测机构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二十 记载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单位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长期保存。

第二十 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做好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第二十 本办法2026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1231日。

 

附件1.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2.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附件【2.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doc
附件【1.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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