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5-00272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23 |
| 文 号 | 眉建规〔2025〕17号 | 公文种类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3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3日
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推进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
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是指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
(二)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人员配备、企业荣誉等信用信息组成。
(三)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其中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不良信用信息由现场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主动采集。
企业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后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十五天内诚信申报代理活动开展情况。
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信用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信用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企业在招投标现场的不良行为信息,并移交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或项目业主)采集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信息,并移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附件3),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完成认定、录入。项目发放中标通知书后,项目业主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评价表》(附件4)报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相关部门及机构查实企业存在不良行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不良行为的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为五年。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和公示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在企业申报并审核通过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公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在录入并完成审核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公示。
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自录入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诚信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本办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按照评价标准计算得分。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五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原则,由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通过信用系统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利益相关人对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受理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复核期限,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八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更改后的信用信息对信用评价结果及其应用不具有溯及力。
(一)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三)企业信用信息因异议处理而发生变更的。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创优评先、政策支持、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予以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条 对信用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其代理项目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加强对其代理项目开标现场监管,除项目负责人外,到场人员应不少于2名具备组织开标能力专职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者12个月内因不良信用信息累计扣分达30分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内的企业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暂停其在信用评价系统中的排名;
(二)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提示项目业主审慎选择;
(三)在行政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依法给与相应限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企业,继续采集其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对外发布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查询该企业信用信息时显示为执业限制名单。重点监管情形消除后,将企业移出执业限制名单,并恢复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实行扣分。
企业在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日内未完成信息变更申报的,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对其实行扣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新的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重整企业凭法院裁定书可豁免历史失信扣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眉山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2.眉山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3.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记录表
4.招标代理服务评价表
|
附件【2.眉山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doc】 附件【1.眉山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doc】 附件【3.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记录表.doc】 附件【4.招标代理服务评价表.doc】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