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5-00270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23 |
| 文 号 | 眉建规〔2025〕15号 | 公文种类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执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眉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8日
眉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各县(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和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信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信用评价得分满分100分,计算公式为:信用评价得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5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50%。
第七条 市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工程承揽、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表现。现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现场行为表现。
第八条 企业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项目的,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按该类别(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所有企业当天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直至该企业取得首次现场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企业应在6个月内申报。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采集、系统采集和联合惩戒信息的确认采集等方式采集。不良行为信息将通过系统即时推送短消息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四章 公示和异议
第十二条 信用系统新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包括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
第十四条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五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回复。异议人对县(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复核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章 评价及应用
第十八条 信用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信用系统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划分具体办法如下。
A++ 级:信用分80分以上,排名前20名的企业。
A+ 级:信用分80分以上,排名21名至50名的企业。
A 级:信用分80分以上,排名51名至100名的企业。
B 级:信用分80分以上的其他企业。
C 级:信用分70以上、80分以下的企业。
D 级:信用分70分以下的企业。
(注:“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信用系统新注册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暂定B级,直至该企业取得首次信用等级评定。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该评级有效期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根据企业信用分值重新确定等级。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A级及以上在资金支持和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在监督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B级实施常规监管。
C级及以下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D级企业重新核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的追溯期限为5年,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存入信息数据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重整企业凭法院裁定书可豁免历史失信扣分。
第六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信用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D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因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在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后,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提前终止相关评价,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
第七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不足60日的,不足天数的得分按基本分计分。用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信用分和排名为60日平均分的分值和排名。
第二十七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对连续12个月未登录信用系统的企业,暂时冻结其信用系统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账户冻结12个月后仍未激活的,信用系统自动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 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做好信用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眉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眉山市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3.眉山市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4.眉山市监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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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眉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 附件【2.眉山市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 附件【3.眉山市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 附件【4.眉山市监理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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