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5-00263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12 |
| 文 号 | 眉建规〔2025〕13号 | 公文种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眉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9日
眉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发布及结果应用。
本办法所称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统一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内、外咨询企业,必须在“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注册、登记,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等。
(一)咨询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等。
(二)咨询企业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配备、统计调查、履约评价、执业质量、社会服务、社会责任、表彰奖项等信息。
(三)咨询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违反有关工程计价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和公示
第七条 咨询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咨询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日内登录系统进行更新。逾期未更新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咨询企业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企业申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其中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集后录入。由咨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不予评价加分。
第九条 咨询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采集后录入。
不良行为信息的追溯期限为五年。追溯期限届满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不再进行记录。
第十条 经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异议的受理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咨询企业应对自主诚信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存入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十三条 咨询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量化考评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本信息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信息信用分为70分;良好行为信用分满分30分;不良行为信用分为扣分项,扣分在考核总分中扣除,扣分后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评价标准详见《眉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1)、《眉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
第十四条 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信用等级和排名。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咨询企业信用等级根据60日信用评价平均得分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评价结果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差别化监管机制。
序号 |
信用等级 |
评价得分 |
1 |
A |
≥90 |
2 |
B |
80(含)—90 |
3 |
C |
70(含)—80 |
4 |
D |
<70 |
A级企业,在项目招投标、政策支持、表彰推荐等方面优先考虑,并向市场推荐。
B级企业,实行正常监管。
C级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帮扶指导,且不得列入政策支持、表彰推荐名单。
D级企业,除执行C级企业相应措施外,还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约谈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2)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警示。
(3)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第十六条 咨询企业因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内(1月1日—12月31日)被扣分20分以上的,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七条 咨询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同时按本办法评价标准进行信用扣分。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受理。在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均可书面提出异议。异议申请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否则可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回复。异议人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异议处理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因正当理由确需更改的,应由咨询企业或信息采集单位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七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咨询企业在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后的30日内未在系统内完成变更申报的,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扣分。
咨询企业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扣分。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记载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信息采集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咨询企业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进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企业,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
若咨询企业在24个月内未登录信用信息系统对其信用账户进行激活操作,信用系统自动注销其信用账户。咨询企业在眉山承揽业务时,需重新在信用系统中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眉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眉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1
眉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评价期限 |
采集单位 |
上传资料 |
1 |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录入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70分。 |
70 |
企业 存续期 |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
企业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等 |
2 |
注册造价工程师配备情况 |
每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分2分,每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分1分。累计不超过12分。 |
12 |
证书有效期内 |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件、社保证明等 |
3 |
统计调查 |
按规定报送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的,加4分。 |
4 |
12个月 |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相关截图或证明 |
4 |
履约评价 |
近1年内(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完成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且履约评价为优良的,每个加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
4 |
12个月 |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
履约评价表及发票扫描件 |
5 |
执业质量 |
近2年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的专项检查中,检查评分≥95分的,加4分;检查评分为90分(含)—95分的,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 |
4 |
24个月 |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经被检查企业签字盖章和执法人员签字认可的检查表扫描件 |
6 |
社会服务 |
近2年内,企业参与完成工程造价相关标准、规范、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指标编制工作的,每次加1分;参与完成工程造价相关专题调研、课题研究、案件调查、材料价格收集、质量检查等工作,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
2 |
24个月 |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
发布的成果文件或出具的证明、聘书、邀请函、合同、委托书等扫描件 |
7 |
社会责任 |
近1年内,参与捐款、捐物、助教、助残、扶贫等慈善公益活动,累计金额≥5000元的,加1分;累计金额≥10000元的,加2分。累计不超过2分。 |
2 |
12个月 |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
收据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
8 |
表彰奖项 |
近1年内,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表彰(表扬)的,每次加1分;获得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每次加2分。累计不超过2分。 |
2 |
12个月 |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 |
表彰文件 扫描件 |
备注:
社会服务自愿参与,申报需提供有效依据。其中企业参与完成工程造价相关标准、规范、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指标编制工作的,证明材料以发布的成果中署名为参编或协助单位为准,发布的成果没有对编制单位进行署名的,提供出具的证明、聘书、邀请函、合同或委托书等证明材料,认定日期以成果发布日期为准。参与完成工程造价相关专题调研、课题研究、案件调查、材料价格收集、质量检查等工作,需提供邀请函、证书、证明、合同或委托书等材料,认定日期以项目完成日期为准。
附件2
眉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评价期限 |
采集单位 |
1 |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或注册在本企业的执业人员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
10分/人次 |
12个月 |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2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10分/次 |
12个月 |
|
3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0分/次 |
12个月 |
|
4 |
伪造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或提供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或与建设工程某相关主体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
10分/次 |
12个月 |
|
5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0分/次 |
12个月 |
|
6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
6分/次 |
12个月 |
|
7 |
未建立完整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
6分/次 |
12个月 |
|
8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未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缴纳社保。 |
6分/次 |
12个月 |
|
9 |
恶意扣押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
6分/次 |
12个月 |
|
10 |
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
6分/次 |
12个月 |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11 |
企业参与信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业绩材料、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 |
5分/次 |
12个月 |
|
12 |
申报履约评价加分时,改变工程名称、发票日期等信息规避系统检索而重复申报。 |
5分/次 |
12个月 |
|
13 |
企业弄虚作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 |
5分/次 |
12个月 |
|
14 |
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5分/次 |
12个月 |
|
15 |
相同口径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误差率超过规定幅度或质量有重大缺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5分/次 |
12个月 |
|
16 |
专项检查或日常检查中,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 |
5分/次 |
12个月 |
|
17 |
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
5分/次 |
12个月 |
|
18 |
未按约定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 |
5分/次 |
12个月 |
|
19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的行为。 |
5分/次 |
12个月 |
|
20 |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未按相关规定签字、盖章。 |
2分/次 |
12个月 |
|
21 |
造价咨询业务履约评价结果差或3000万以上项目无履约评价表。 |
2分/次 |
6个月 |
|
22 |
未按规定保存造价档案文件资料,或造价档案文件资料不完整,不齐全。 |
2分/次 |
6个月 |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23 |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依据、格式、内容、深度等不符合行业相关规定。 |
1分/处 |
6个月 |
|
24 |
咨询企业在基本信息(含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发生变更后的30日内未完成变更信息申报。 |
1分/次 |
6个月 |
|
25 |
其他不良行为。 |
1分/次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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