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5-00243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14 |
| 文 号 | 眉建规〔2025〕10号 | 公文种类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3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川省眉山国家安全局 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眉山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国家安全、国防动员、政务服务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川省眉山国家安全局 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眉山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眉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优化验收程序,加强统筹协同,提高验收效能,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涉及国家秘密、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
第三条 联合验收定义
本细则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完工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活动,推行“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行推进、联合验收、限时办结、一口出件、信息共享”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
(一)房屋市政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二)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三)低风险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市、县(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或市、县(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属地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联合验收工作,组织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督促参与联合验收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2.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明确各专项验收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制定专项验收办事清单,对法定验收内容实施验收,并对验收过程和结果负责。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对联合验收事项的标准进行调整。
4.我市直接应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验收子系统办理业务。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联合验收子系统在眉山市的应用技术支撑,做好应用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汇集和对接跟进解决,实现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共享。
第六条 “多测合一”规定
实行“多测合一”,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地籍测绘、房产面积测绘、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人防面积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竣工验收测绘事项。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条件
申请联合验收的房屋市政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提供虚假资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作出承诺;
2.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多测合一”。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工程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3.已按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完成建设;
4.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全部条件;
5.已按相关规定完成消防查验,结论合格;
6.已按国家安全机关批复要求完成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内容;
7.含人民防空工程的,已按国防动员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验收对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已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第八条 单体项目申请条件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同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体建筑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在对其他未完工程的完成时限、建设资金保障、逾期或违反许可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承诺,可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收:
1.经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2.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核实分期办理条件相关规定,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单位工程按相关规定完成消防查验,结论合格;满足规定的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要求,与其他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各项消防设施能独立运行;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民防空部门验收要求;
5.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单位工程满足“多测合一”成果出具技术条件;
7.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上传
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传项目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文件及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有关合法合规材料,以上材料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获取的,建设单位核实后自行上传。
第十条 “一口受理”机制
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市、县(区)牵头部门应当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主要负责受理、转办、集中反馈、出件等集成服务工作。综合窗口因联合验收集成服务需出具的相关文书应加盖向社会公告的“联合验收专用章” 。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及时限
1.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通过审批系统上传或确认系统中自动获取的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材料提交后,审批系统开始计算审查时间。
2.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材料后,通过联合验收系统推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材料审查通过后,各职能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共同进行现场核验。
4.现场核验结束后,各职能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5.审批系统同意提交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不含整改时间)。
对联合验收实施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制度,确保各环节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整改要求
如验收中发现问题,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 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提前指导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开展指导服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符合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行查验
建设单位应在申请联合验收前,自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查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
联合验收合格信息在各职能部门间共享,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综合窗口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重复提交相关材料用于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低风险项目范围
本市实行联合验收的低风险项目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眉山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解释与施行
1.本实施细则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国家安全局、眉山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细则从其规定。
3.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调整优化联合验收事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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