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5-00232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10-31 |
| 文 号 | 眉建规〔2025〕8号 | 公文种类 | |||
| 成文日期 | 2025-10-30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
现将《眉山市东坡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30日
眉山市东坡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坡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东坡城区范围内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在眉山市东坡城区房屋建筑、市政建设、拆除工程、房屋装饰装修等工程中从事建筑垃圾、砂石、商品混凝土运输作业的车辆。
第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管理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住建、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四条 在眉山市东坡城区从事建筑垃圾、砂石、商品混凝土运输的车辆,须提前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信息登记,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期满后须重新办理登记。
第五条 东坡城区工程运输车辆信息登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产权归属运输单位,《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信息应与所属单位一致。
(二)车身外观整洁,车厢结构完好,号牌清晰可辨,警示标识醒目规范,车辆实际外观须与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保持一致;商品混凝土运输车须在出料口下方安装有效防漏设施;从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的车辆应配备密闭运输装置。
(三)驾驶员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相应从业资格。
第六条 办理东坡城区工程运输车辆信息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五)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非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证明材料(新能源车无需提供);
(六)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依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第三章 路线核准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单位在完成车辆信息登记后,可直接通过线上(网址:https://zhgd.msjsgl.com)申请路线核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运输单位名称、车队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三)工程运输证明和运输时间安排;
(四)拟通行路线及路线绘制图;
(五)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非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证明材料(新能源车无需提供)。
第九条 取得运输核准的运输单位,在东坡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砂石运输业务时,须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路线核准,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二)施工或运输合同(需明确运输时间、起点、终点);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证。
(四)运输建筑垃圾、砂石需提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核准的《眉山市建筑土方开挖建渣运输申请表》。因抢险、救援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暂无法提供相关手续的,可边施工边补办。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工程方量、施工计划、工地周边道路交通状况、车辆登记情况和信用管理等,对运输路线及车辆数量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 路线核准遵循就近进入绕城道路,尽量避开学校、医院、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原则。同时,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对运输车辆实行限时、限量通行核准。
第十二条 在运输路线核准过程中,核准部门应主动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运输路线与入城证的路线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取得运输路线核准后,凭《东坡城区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路线申请核准表》《东坡城区商砼车运输路线申请核准表》到交警部门申请办理入城证。东坡城区禁行车辆类型、禁行区域、禁行路线和入城通行办证流程等事项按交警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砂石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已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完成信息登记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砂石、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作业。
第十七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砂石、商品混凝土时,须随车携带路线核准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和入城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通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砂石、商品混凝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接运输业务。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第二十条 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应保持车容整洁,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违反禁行标志行驶。
第二十一条 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装载淤泥等带有明显水渍的流体物质的车辆,车厢底部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车辆在转弯及上下坡时必须减速行驶;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第二十二条 遇特殊情况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新能源车辆和执行抢险、救援等特殊任务的车辆外,其他运输车辆须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暂停运输作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眉山市东坡城区从事建筑垃圾、砂石、商品混凝土运输的车辆实行信用管理,信用分的扣减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每辆车初始信用满分为12分,信用分扣减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的,扣减相应信用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定的,除扣减信用分,还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信用扣分
(一)运输车辆车身未冲洗干净的,每次扣1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情节轻微的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4分。
(二)运输车辆密闭、捆扎、外层覆盖措施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未采取密闭、捆扎、外层覆盖等措施的,每次扣2分。
(三)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路线或时间运输的,每次扣1分;未出示运输核准、路线核准等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每次扣2分。
(四)同一运输车辆同时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对应标准分别扣分。
第二十八条 信用分结果运用
当年,车辆信用总分大于等于1分的,第二年自动恢复12分;车辆信用总分低于1分的,次年第一个月内参加城市管理和交通安全类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信用分恢复12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止,原《眉山市主城区建设工地货运车辆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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