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rzyj/2022-00218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2-12-16 |
文 号 | 眉市规自资规〔2022〕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业项目用地提质增效十条措施(暂行)》的通知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业项目用地提质增效十条措施(暂行)》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工业项目用地提质增效十条措施(暂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
眉山市工业项目用地提质增效十条措施(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突出新型工业化主导、推动“制造强市”战略实施,提升全市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眉山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支持各县(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结合发展规划、产业规划,科学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空间;实行工业项目全市统筹、合理布局、精准落地,鼓励地域相近、产业相关、资源互补的工业园区协同发展,提升集群化、专业化、特色化水平。严格执行园区产业定位,化工园区严禁布局非化工类产业。
二、集中建设公服设施。园区要科学统筹道路、供水、供电、生活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布局和用地规模;允许园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集中建设科技研发、企业总部、中试配套、物流仓储等功能性设施;鼓励园区集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比例统一建设职工宿舍、小型商超、职工娱乐设施等;鼓励园区统筹绿地布局和规模,实行集中建设、综合利用。
三、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新建工业项目按行业实行容积率、建筑密度、设施用地比重指标管理,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2,建筑密度原则上不得低于40%,设施用地比重原则上不得高于7%(具体控制指标详见附件1)。除特殊工艺需要外,不得建设单层厂房。确因安全、环保、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无法达到的,各县(区)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经济合作、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集体决策认定。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鼓励园区按容积率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5),建设高标准厂房租赁使用。在符合园区绿地率标准前提下,单个工业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高于15%且集中绿地面积不得超过10亩。
四、提高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新建工业项目按行业、按区域实行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强度、产出强度分类下限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其中:新能源新材料类固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得低于12万元/亩,产出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类固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得低于15万元/亩,产出强度不得低于320万元/亩;电子信息类固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得低于15万元/亩,产出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医药类固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得低于12万元/亩,产出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农产品及食品加工类固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得低于8万元/亩,产出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具体控制指标详见附件2)。
五、加强工业项目准入审查。各县(区)应建立完善入园项目准入标准和审查机制,在项目招引阶段,应将开发强度、投入产出强度等指标充分告知意向企业,不能达到固定投资强度、税收强度、产出强度控制指标的,原则上不得招引。在准入阶段,拟招引企业应编制项目预规划设计方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自然资源、经济合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结合规划设计方案,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定位、开发建设强度、投入产出强度以及能耗、环境、安全等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在签订项目招引合同时,将指标作为《合同》重要条款,并明确违约罚则。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5亿元的,原则上不得分期预留用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或用地总面积超过150亩的,应当报市工业园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次性投资低于1亿元且设备投资低于3000万元或用地规模小于15亩且适宜使用标准化厂房的,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鼓励小微工业企业入驻高标准厂房。用地面积小于15亩,因道路、河流、供电和供气线路等分割形成的边角地块可单独供地。
六、强化工业项目用地保障。支持用地指标向产业项目倾斜,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年度工业用地需求分析,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剩余可用规划空间、项目招引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供应计划。市政府常务会每年年底前审议各县(区)下一年度供应计划,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比例不得低于30%。灵活供地方式,全面执行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政策,对未纳入市重点工业园区主导产业指导目录明确的重点产业,一律不得按50年满年期供地。全面推行工业“标准地”等准入和服务模式。各地要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调查等区域评估,制定园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拟定履约监管协议(或投资建设协议)文本,一并纳入供地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带建设方案供地试点,加快项目落地,推进“拿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
七、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鼓励工业项目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等。工业项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依法设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的不动产权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大力盘活低效和存量用地。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开展园区工业用地清理,制定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建立低效工业用地项目库,实施“盘活低效用地三年攻坚行动”,分类制定盘活利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支持出台差别化资金奖补、税收等调节政策,采取政府收储腾换、招引项目激活、企业租赁盘活、司法拍卖处置“四个一批”方式,引导低效工业用地有序退出或限期提质改造,逐步淘汰不达标企业。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应优先用于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工业项目;低效用地项目改造提升的,亩均税收不得低于园区平均水平。鼓励用地主体自愿退出,原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实施自主再开发并主动申请收储的,属地政府应给予合理补偿。全力消化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各地必须按照年度处置任务制定处置方案,对未完成当年度处置任务的,按比例双倍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指标。鼓励各地国有平台公司参与低效、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
九、强化投资履约监管。各县(区)必须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或投资建设协议),明确固投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开工竣工时间、容积率、绿地率和违约责任等相关要求。各县(区)政府作为工业用地供后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履约达产考核的考评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及工作内容,对辖区项目100%自查,在项目协议约定达产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后3个月内完成达产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及处置意见(整改、收回、退出、延期等)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经济合作局报备。属于市工业园区发展领导小组牵头审查同意的市直管园区项目检查情况,应同步上报市工业园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严格考核逗硬奖惩。县(区)政府每半年向市政府常务会报告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执行、工业用地报批供应、项目各项指标落实、“标准地”供应、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履约协议执行监管等情况)。县(区)政府常务会每半年听取1次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汇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经济合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半年对各地工业项目用地提质增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视情况纳入“红黑榜”排位(其中排名前2位的为红榜、后2位的为黑榜),且对排名后2位的,扣减所在县(区)、园(新)区目标考核分值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书面通报和会议点名批评。市委督查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对全市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开展专项评估,评估结果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对具有战略引领性、支撑性的重大工业项目,相关控制指标经县(区)政府研究审定后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备案。
本措施中《眉山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暂行)、《眉山市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控制指标》(暂行)为暂行指标,可根据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依照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眉山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暂行)
2.眉山市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控制指标(暂行)
3.指标解释
附件1
眉山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暂行)
行业代码 |
行业名称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设施用地比重 |
13 |
农副产品加工业 |
≥1.2 |
≥40% |
≤7% |
14 |
食品制造业 |
≥1.2 |
≥40% |
≤7%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40% |
≤7% |
16 |
烟草制品业 |
≥1.2 |
≥30% |
≤7% |
17 |
纺织业 |
≥1.3 |
≥40% |
≤7%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5 |
≥40% |
≤7% |
19 |
皮革、皮毛、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3 |
≥40% |
≤7%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2 |
≥40% |
≤7% |
21 |
家具制造业 |
≥1.2 |
≥40% |
≤7%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2 |
≥40% |
≤7%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2 |
≥40% |
≤7%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2 |
≥40% |
≤7%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0.8 |
≥30% |
≤7%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
≥30% |
≤7% |
27 |
医药制造业 |
≥1.0 |
≥30% |
≤7%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2 |
≥40% |
≤7%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5 |
≥40% |
≤7%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2 |
≥40% |
≤7%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40% |
≤7%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40% |
≤7% |
33 |
金属制品业 |
≥1.2 |
≥40% |
≤7%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2 |
≥40% |
≤7%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2 |
≥40% |
≤7% |
36 |
汽车制造业 |
≥1.0 |
≥40% |
≤7%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1.2 |
≥40% |
≤7%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1.2 |
≥40% |
≤7%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3 |
≥40% |
≤7%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1.2 |
≥40% |
≤7% |
41 |
其他制造业 |
≥1.2 |
≥40% |
≤7%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1.2 |
≥30% |
≤7%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 |
≥1.2 |
≥40% |
≤7% |
附件2
眉山市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控制指标
(暂行)
单位:万元/亩
行业代码 |
行业名称 |
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 |
税收强度 |
产出强度 |
13 |
农副产品加工业 |
≥200 |
≥8 |
≥300 |
14 |
食品制造业 |
≥200 |
≥8 |
≥300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200 |
≥12 |
≥300 |
16 |
烟草制品业 |
≥260 |
≥227 |
≥3508 |
17 |
纺织业 |
≥260 |
≥4.5 |
≥300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260 |
≥6.3 |
≥300 |
19 |
皮革、皮毛、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260 |
≥5.4 |
≥300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0 |
≥5 |
≥300 |
21 |
家具制造业 |
≥300 |
≥15 |
≥300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300 |
≥6 |
≥300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0 |
≥4.5 |
≥300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00 |
≥5 |
≥250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300 |
≥6 |
≥300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300 |
≥15 |
≥400 |
27 |
医药制造业 |
≥300 |
≥12 |
≥300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00 |
≥15 |
≥320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300 |
≥12 |
≥300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0 |
≥12 |
≥300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40 |
≥5 |
≥400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240 |
≥20 |
≥300 |
33 |
金属制品业 |
≥260 |
≥12 |
≥300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00 |
≥15 |
≥320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00 |
≥15 |
≥320 |
36 |
汽车制造业 |
≥300 |
≥15 |
≥320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00 |
≥15 |
≥320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00 |
≥15 |
≥320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00 |
≥15 |
≥320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300 |
≥15 |
≥320 |
41 |
其他制造业 |
≥300 |
≥15 |
≥320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240 |
≥5 |
≥300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 |
≥300 |
≥10 |
≥300 |
备注: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东坡区(区属)、彭山区、仁寿县(经济开发区A区)按本控制标准执行;天府新区、眉山高新区、甘眉园区按本控制标准上浮10%执行;仁寿县(经济开发区B区、经济开发区C区)、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可按本控制标准下浮10%执行。
附件3
指标解释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单位土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是衡量工业用地投入水平的重要尺度。
计算公式: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税收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缴纳税金数量。反映单位土地上项目税收情况,是衡量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土地税收=项目税金上缴总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3.产出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反映单位土地上项目的产出情况,是衡量土地产出水平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土地产出率=项目主营业收入÷项目总用地面积。
4.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项目对土地的空间利用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的重要尺度之一。
计算公式: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5.建筑密度: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占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反映项目对土地在平面上的利用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及合理性的尺度之一。
计算公式:建筑密度=建筑物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按建筑面积比例计算的占用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反映项目中非生产配套设施使用土地的情况,是反映企业内部用地结构合理性的重要尺度之一。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占用土地面积代替。
7.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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