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rzyj/2022-00189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2-10-27 |
文 号 | 眉市规自资发〔2022〕26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10-2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市规自资发〔2022〕26号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
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我局编制了《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现予以印发实施。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1日
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
审批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9〕19号)要求,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不包括技术复杂的特殊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
二、基本原则
按照“一家牵头,分类受理,统筹协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集中回复,成果共享”的原则,推行并联并行办理,进一步优化前置审查环节,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三、审批事项
本阶段审批主事项包括: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本阶段可并联办理的其他事项包括: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历史建筑外屋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节能审查、取水许可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四、职责分工
(一)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并联审批的牵头统筹和工作协调,负责办理本阶段内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二)政务服务部门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本阶段报建材料,通过审批系统将申报材料发送至各并联部门,收集反馈审批意见和发放审批结果。
(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文广旅、国安、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本阶段内其他事项的办理。
五、审批时限
项目一般流程为7个工作日,需要上规委会审议的项目为13个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一)受理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网上申办的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到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综合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提交一套纸质申报材料。建设单位现场申报的在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综合窗口指导下完成申报。
2.收件。综合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并确认齐全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平台将收到的申请材料推送至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并将纸质材料一并派送给相关部门。
3.受理。相关审批部门对综合窗口发来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通过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审核意见。对不属于本部门办件权限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材料审查意见反馈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汇总意见后正式受理。
(二)审批流程(附件1)
(三)发放流程
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将审批结果文书、许可证书等审批结果统一汇总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审批结果。申请单位选择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领取审批结果的,应及时邮寄,并以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七、其他规定
(一)部分审批事项不予许可的处理方式。并联审批事项中任意事项不予许可的,其余后续审批事项可终止办理,由不予许可的部门负责在不予许可复函中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后续审批部门。已办理的事项不受影响。
(二)共享审批材料。该阶段各审批事项之间存在先后关系,后一审批事项以前一审批事项审批结果为申请材料的,由并联审批部门通过审批平台调阅,不再由申请人提供。
(三)限时办结。在项目申报材料齐备情况下,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分别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由综合窗口统一出件送达建设单位。
八、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流
程图
2.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3.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
4.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材料清单
附件1
附件2
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
(二)办理单位: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三)办理窗口: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综合窗口
(四)承诺事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在7-1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内审批事项的并联办理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十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十五)《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十六)《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十七)《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
(十八)《划拨用地目录》
(十九)《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二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条件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不包括技术复杂的特殊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共用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5.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6.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部门)
7.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8.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
9.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文广旅部门)
10.工程文物保护方案
11.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六)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利部门)
1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3.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14.项目建设的依据文件、材料
(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国安部门)
15.建设项目方案(初步)设计图、总平面布置图、建施平面图、强弱电系统(包括:强电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通信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心音响系统和闭路监控电视系统)的方案设计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态环境部门)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门)
17.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8.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十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镇、乡人民政府)
19.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20.房屋用地四至图(含四邻关系)
2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2.原有宅基地证明材料
2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24.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2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6.住宅设计方案或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集
27.居民户口簿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管理部门)
2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29.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
(十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人防部门)
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30.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书
31.人防应建面积表
32.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联通关系说明
3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图和人防专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本阶段审批成果,不需要提交材料)
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
3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
35.人防应建面积表
36.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告及相关技术核定资料
3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本阶段审批成果,不需要提交材料)
37.减免证明文件(涉及的项目提供)
(十四)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8.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39.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40.经审查通过的方案
(十五)节能审查(发展改革部门)
4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42.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十六)取水许可审批(水利部门)
43.取水验收报告
(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44.土地移交协议、平面布置图等材料
4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46.地籍测量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47.规划批准文件
六、审批结果
证书、批复、意见等及附件。
七、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
八、监督投诉渠道
028-12345
附件3
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
审批申请表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或自然人)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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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或自然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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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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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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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我单位(个人)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自即日起委托上述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下述项目申报有关手续,委托期限至20 年 月 日止。 受委托人签名: 项目单位(或自然人): (公章) 申请日期:20 年 月 日 |
|||||||
申报事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主事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主事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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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节能审查 □取水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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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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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类型 |
审批☐ 核准☐ 备案☐ |
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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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划拨土地(是☐否☐部分划拨☐) 国家重点(是☐否☐) 省重点(是☐否☐) 涉密(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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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类 |
□建筑类□市政类□其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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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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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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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明文件 |
文件类型: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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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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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邮政速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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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并联审批材料清单
审批事项 |
材料名称 |
备注 |
|
(一)共用材料 |
1.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 |
原件1份 |
|
2.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1份 |
||
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
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
4.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复印件1份 |
||
(二)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5.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1份 |
|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6.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
原件3份 |
|
(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7.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
复印件1份 |
|
8.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 |
复印件1份 |
||
9.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
复印件1份 |
||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10.工程文物保护方案 |
原件1份 |
|
11.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复印件1份 |
||
(六)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原件1份 |
|
13.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复印件1份 |
||
14.项目建设的依据文件、材料 |
复印件1份 |
||
(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15.建设项目方案(初步)设计图、总平面布置图、建施平面图、强弱电系统(包括:强电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通信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心音响系统和闭路监控电视系统)的方案设计 |
原件1份 |
|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原件1份 |
|
(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7.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原件1份 |
|
(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18.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原件1份 |
|
(十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9.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
复印件1份 |
|
20.房屋用地四至图(含四邻关系) |
复印件1份 |
||
2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复印件1份 |
||
22.原有宅基地证明材料 |
复印件1份 |
||
2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复印件1份 |
||
24.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
复印件1份 |
||
2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复印件1份 |
||
26.住宅设计方案或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集 |
复印件1份 |
||
27.居民户口簿 |
复印件1份 |
||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2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复印件1份 |
|
29.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 |
复印件1份 |
||
(十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
30.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书 |
原件1份 |
31.人防应建面积表 |
复印件1份 |
||
32.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联通关系说明 |
复印件1份 |
||
3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含总平图和人防专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本阶段审批成果,不需要提交材料 |
||
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 |
3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 |
原件1份 |
|
35.人防应建面积表 |
复印件1份 |
||
36.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告及相关技术核定资料 |
复印件1份 |
||
3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含总平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本阶段审批成果,不需要提交材料 |
||
37.减免证明文件 |
涉及的项目提供,复印件1份 |
||
(十四)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
38.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
复印件1份 |
|
39.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
复印件1份 |
||
40.经审查通过的方案 |
原件1份 |
||
(十五)节能审查 |
4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原件1份 |
|
42.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
原件1份 |
||
(十六)取水许可审批 |
43.取水验收报告 |
原件1份 |
|
(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44.土地移交协议、平面布置图等材料 |
复印件1份 |
|
4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
复印件1份 |
||
46.地籍测量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
复印件1份 |
||
47.规划批准文件 |
复印件1份 |
注:本阶段并联办理事项申请材料依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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