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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方案》的通知

2020-04-27来源:市民政局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方案》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4日

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9〕47号)文件精神,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包括并不限于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等)项目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点、助餐点等。

二、配建标准及要求

(一)自然资源部门在《眉山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产权归政府所有,且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统筹安排为公办型或委托办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建纳入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否则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规范的,不得通过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建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住宅小区,自然资源部门不予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合格证,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移交及运营管理

(一)移交。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开发单位应与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同时移交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原件移交住建局城建档案馆,复印件移交民政部门,住建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办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未按规定移交或擅自销售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手续。

(二)运营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和老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办成公办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自然资源、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调,及时监管并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民政局要定期对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和运营管理工作开展跟踪推进督导,建立年度定期报告制度,将设施建设、移交以及管理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二)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三)各县(区)可依照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2号 关于印发《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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