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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kjj/2022-00071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日期  2022-07-01
 文  号  眉市科规〔2022〕2号  体裁分类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已废止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用房租金(试行)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新经济局,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扎实做好纾困解难稳增长系列工作,按照国、省、市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要求,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助力“两稳一保”七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眉山市正在进行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的落实工作,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用房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及条件

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正在孵化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接受孵化器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2. 依法在眉山市进行市场监管、统计、税务(不含跨区税源登记)注册且实际缴纳房租的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

3. 入驻孵化器在孵企业在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3年。

4. 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属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不超过5年。

5. 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6. 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7.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符合科技部发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或者科技厅发布的《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减免方式及资金分担

(一)减免方式

1. 按照市县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市上引导支持,区县具体实施的方式减免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租金,各县(区)、园区对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缴纳房租减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2. 享受租金减免政策时间2022年7月1日起算,至2022年9月30日结束,试行期3个月。

(二)资金分担

1. 国营孵化器在孵企业租金减免部分由各县(区)、园区自行承担。

2. 对于私营孵化器在孵企业租金的减免部分,市财政按照东坡区、高新区实际减免金额的50%,其他县(区)、园区实际减免金额的30%给予补助。

3. 各县(区)、园区财政承担的私营孵化器租金减免金额采取报账制方式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三、申报程序

1. 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会同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向市科技局申请补助在孵企业租金金额。

2.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补助资金进行审查,提出补助意见建议。

3. 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市财政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资金将拔付到县(区)、园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省、市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拿出真金白银为企业解难,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向高校毕业生等创业者免费提供占全部孵化区域30%左右的场地,大力支持企业勇于创新、敢于创业。

(二)抓好宣传。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要主动与各孵化器、在孵企业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房租减免专栏,公布房租减免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建立租金减免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三)摸清底数。各单位要通力合作,对孵化器内在孵企业进行全面、详细的摸底,准确核实在孵企业数与缴纳租金金额,确保底数在手,执行不愁。

(四)如国家和省政府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适时对租金减免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五)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

(六)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主体及相关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通知有效期: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截止


附件:县(区)、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用房

金减免申报表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30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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