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天府新区住交局、各县(区)住建局、甘眉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住建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执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经研究,我局修订了《眉山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等10个信用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更多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各附件的加粗字体标注部分),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眉山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评价范围从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修改为施工活动和监理活动,将适用范围区域限定为各企业发生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二)删除产值、产值增速、业绩三项加分项,删除本地企业升级培育期和协会表彰两项加分小项;新增抗灾抢险、优质工程获奖、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以及为政府部门实施评估、鉴定、检查等提供智力支持四项加分项,增加税收增速加分小项;调整部分现场加分项,提高现场加分门槛;新增主要负责人被判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企业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等扣分项,调整部分扣分项的分值。
(三)调整监理企业现场良好加分项,取消“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安全清单式管理”等部分加分项,调整部分加分项分值,增加“安全清单式管理”扣分项。
(四)调整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划分信用等级的标准。
二、《眉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企业基本信息分调整为80分,同时调整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标准。
(二)删减企业业绩、资质升级、本地企业“走出去”等加分项。
(三)增加第二十四条关于信用预警机制的规定。
(四)增加第二十六条关于信用修复机制的规定。
(五)增加过度设计行为等扣分项。
三、《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部分加分项,调整部分加分项的分值。
(二)调整部分扣分项的具体内容及分值。
(三)调整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标准。
(四)修改第十九条关于将企业直接列为D级企业的情形。
(五)调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措施。
四、《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企业的信用等级由5级调整为4级,原AAA及AA、A、B、C级分别对应调整为A、B、C、D级,并调整划分信用等级的标准。
(二)修改第十九条对C、D级企业的监管措施。
(三)调整部分扣分项的具体内容。
五、《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划分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的标准。
(二)修改第二十四条对D级经纪机构的监管措施。
(三)删除并调整部分扣分项,修改部分扣分项的评价期限。
六、《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检测机构的信用分值构成由加扣分制改为百分倒扣制,初始得分为100分,信用得分等于初始分值减去不良行为扣分分值。
(二)删除原良好行为加分项,评分标准里不再设置加分项。
(三)修改第八条关于市外新入眉检测机构或本地新办检测机构的初始得分标准。
(四)修改第十八条对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管措施。
(五)增加“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认定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扣分项。
七、《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代理机构的基本分由60分调整为80分,调整加分项内容,将加分分值调整为20分。
(二)第二十一条增加对信用分低于80分代理机构的监管措施。
(三)附件3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违反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要求”等扣分项。
八、《眉山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综合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分值构成方式,基本分为90分,良好行为加分项为10分。
(二)调整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明确加分项内容,同时明确申请良好行为加分需上传的资料。
九、《眉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一)删除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考核的相关内容。
(二)删除与“企业资质”相关的内容及扣分项。
(三)将企业的信用分值构成方式调整为80(基本信用分)+20(良好行为信用分)模式。
(四)删除业绩和业务拓展两项加分项,修改执业质量和社
会责任的具体评价标准,同时明确良好行为加分所需上传的资料。
(五)调整部分扣分项。
十、《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二十一条增加列为重点监管信息的情形。
(二)调整第二十二条一票否决信息内容。
(三)附件1《良好信用信息评价表》中增加“企业主动积极履行扶贫帮困、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捐资助学、慈善事业等社会责任”良好信用信息。
(四)调整附件2《信用信息评分表》中涉及试验室管理、行业自律、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绿色环保安全生产等评价标准,新增动态评价记录告知书。
本通知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眉山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2.眉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3.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4.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2021年修订版)
5.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6.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7.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8.眉山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综合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9.眉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10.眉山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