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眉山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分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卫发〔2019〕60号)和《眉山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眉市医保发〔2019〕19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发展,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并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可以加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对市内跨县(区)异地居住人员,允许在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Ⅰ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糖尿病(1型、2型)以及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的1级高血压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签约服务费范围。
二、预算管理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在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中实施,并分别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预算按上年度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1级高血压、原发性高血压(2级及以上)和糖尿病(1型、2型)的参保人数安排预算资金,年终据实结算。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属地原则由相应县(区)医保经办机构预算。
三、支付和评价标准
对服务对象原则上每季度应开展1次随访服务(纸质资料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服务记录表》),每随访服务1次由医保统筹基金给予10元/人次的补助,一年累计不超过4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签约服务对象按人头计算签约服务费。评价标准见《眉山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支付评价标准》(附件1)。
四、考核和资金拨付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在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实名制填写《眉山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结算申报统计表》(附件2)、《眉山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结算明细表》(附件3),经县(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后,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对申报了签约服务费而未开展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核实1人次扣减该季度签约服务费总额的5%。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结算申报统计表和服务情况编制拨付计划,按规定审签后,每季度按80%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剩余20%年终考核结算。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考核组,按照《眉山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支付评价标准》(附件1)和《眉山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群众满意度调查表》(附件4)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可与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合并进行。年度考核采用随机抽样方式,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取样本数量不低于20个,形成年度总体得分。得分低于80分的,剩余20%年终考核部分不予支付;得分80分及80分以上的,剩余20%年终考核部分正常支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签约服务费全额分配至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将拨付计划和拨付情况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同时将签约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导入医保信息系统。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会同医保信息系统服务商负责完善系统相关设置。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眉山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支付评价标准
2.眉山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结算申报统计表
3.眉山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保基金结算明细表
4.眉山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群众满意度调查表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