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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140/2020-00079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日期  2020-11-11
 文  号  眉市科发〔2020〕21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已废止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在眉高校、科研院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根据《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成德绵眉资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实施方案》(川科基〔202016号)通知精神,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了《眉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眉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眉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成德绵眉资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实施方案》(川科基〔202016文件要求,试行科技创新券。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为眉山市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团队、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在购买所需科技服务时,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培训推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眉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三章    创新券支持对象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包括: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签约入驻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

(三)眉山市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合作高校、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合作联盟备案企业、在眉科研院所。

 

第四章  创新券使用范围

创新券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包括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第七条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签约入驻的企业、创新服务联盟除第六条购买服务范围外还可购买科技服务相关的创业孵化培训

第八条 创新券限购买进入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

 

第五章    创新券资金管理

第九条 创新券资金由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发放和兑付情况,提出经费预算商市财政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照审定金额在眉山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创新券发放额度不得超过眉山市本级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总额,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收回。

第十一条 创新券限申领的创新主体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创新主体或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  申领兑付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如下:

(一)企业、服务机构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地址:http://cxq.scstl.org(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

(二)服务机构上传相关服务产品至服务平台,供所需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服务;

(三)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需购买的科技服务产品并签订合同书后,提出申领创新券,并将合同书上传服务平台。

(五)创新团队和创业者需提交创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证明;

(六)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合作高校、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合作联盟提供合作、备案证明;

(七)创新主体、服务机构在服务合同完成后,将凭证、发票上传至平台。

第十三条 市科技、市财政局按不超过创新主体购买服务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创新券每年对单个创新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3万元,合作联盟、高校、科研院所2万元、创业者1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兑付清单在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审,经批准后将科技创新券补助金额发放至创新主体

第十六条 创新券补助实行全年受理,每年1-11月受理的创新券补助,公示后当年兑付。12月受理的创新券补助,由次年公示后兑付。

 

第七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二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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