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08-12
眉府办发[2015]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眉府办发〔2009〕28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
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眉山城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划定眉山城区城市绿线,市城管执法、国土、建设、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需划定边界的绿地;
(二)眉山城区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三)眉山城区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区域;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眉山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明确绿地率指标和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建设项目绿化方案的审批,并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内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绿线的监督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绿色图章是城市绿化审核专用图章。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公园设计规范》(建标〔1992〕384号)等标准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建城函〔2014〕275号),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和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用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园林绿化、国土、建设、水务、林业、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岷东新区、铝硅产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开新区、泡菜城,以及各区县(不含东坡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