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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02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3-06
 文  号  眉府办发〔2015〕6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失效日期  2020-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有效期届满,此文件已于2020-04-01宣布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03-02 眉府办发[20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眉山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道德风尚,倡导关心、关爱、优待老年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优待的对象为6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老年人,身份证或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均为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条 建立80周岁(含本数)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自然增长机制,各区县结合财力实际,按照可持续、适度增长的原则,逐步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五保”老年人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第四条 政府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困难高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和困难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第五条 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免除老年人基本火化丧葬费用。

  第六条 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人窗口和通道,方便老年人就医。鼓励各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内设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第九条 认真落实无障碍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做好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生活、出行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立老年人专座,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对70周岁(含本数)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第十一条 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第十二条 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对60周岁(含本数)以上至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70周岁(含本数)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

  第十三条 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贫困、高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扩大老年人群体参保范围,将80周岁以内的老年人纳入保险范围,对参保老年人应在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理赔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政府应对困难老年人参保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商业饮食服务网点以及水、电、气、通讯、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导银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的老年人应提供优质服务,对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审判和执行。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应为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服务,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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