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府办发〔
2014〕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苏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0日
眉山市苏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东坡文化,繁荣全市文学艺术创作,为“文化立市”做出积极贡献,特制定本评奖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苏东坡文学艺术奖(以下简称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是由眉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眉山市文学艺术专业奖项。
第三条 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的评选,坚持文艺创作的“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坚持导向性、公正性、创新性原则,坚持注重质量、宁缺毋滥、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设置“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作品奖”和“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项目奖”两大奖项。
第五条 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每两年评选一届。
第六条 市财政每届预算控制在180万元以内,根据实际情况用于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评选和奖励。
第二章 评奖组织机构
第七条 设立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八条 整个评奖工作分为初级评审、专业评审和终级评审三级进行。
第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初级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负责处理有关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审细则。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十一条 参评对象原则上应为眉山市籍(市内)从事文艺创作的公民、单位和组织。
第四章 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作品奖
第十二条 评奖条件
(一)参评作品必须是在评奖年度内(如因活动跨年度等因素未能及时拿到证书的,可参加下一届的评选)获省级以上奖项,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社或舞台、银屏等发表、出版、展出、演出、播映或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在市里特别有影响、有突出贡献的作品也可参评,但需有3名以上专家推荐。
第十三条 奖项设置 。作品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5个等次。另设置新人奖,用于鼓励18岁以下的青少年。
第十四条 参评作品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广播电影电视、戏剧、曲艺、杂技和民间文艺等11个艺术门类。
第十五条 评选数量(不含特等奖)。共设12个子项,最多可评选作品72个,其中:文学、美术、书法、摄影子项可各评选作品10个,舞蹈子项可评选作品7个,音乐、民间文艺子项可各评选作品6个,广播电影电视子项可评选作品4个,戏剧、曲艺、杂技子项可各评选作品3个。另新人奖可评选作品16个。
第十六条 奖金额度。一等奖3万、二等奖2万、三等奖1万、优秀奖0.5万、新人奖0.3万。特等奖视情况给予重奖。
第十七条 申报办法
(一)申报者应按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申报。
(二)每个申报者可选择不超过2个艺术门类申报,每个艺术门类选送具有代表性的1件作品为主申报作品,同时可报送相关艺术门类多件其它支撑作品供评审参考。
(三)同一作者可在不同艺术门类中同时获奖,但不能在同一艺术门类中重复获奖。
(四)凡多名作者合作的作品或集体展演活动联合申报,申报者不得超过3人;与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可参加评奖;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
第十八条 评奖程序
(一)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奖项汇总后,组织初级评审、专业评审、终级评审、公示,最后向市政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二)拟获奖作品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罚则
获奖作品如有剽窃侵权、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经市评审委员会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证书,取消该申报人三届参评资格。
第五章 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项目奖
第二十条 评奖条件。参评作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参评:
(一)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高度结合,高扬主旋律的重要文艺项目。
(二)围绕党委政府的重要奖项打造的重点文艺项目。
(三)以弘扬东坡文化为主题,具有原创性,或有较大的价值,在市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文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奖项设置
(一)分为重点规划项目和重大合作项目。
(二)重点规划项目是指纳入市评审委员会年度规划审定的文艺项目。
(三)重大合作项目是指市级协会与上级协会协同完成的文艺活动或文艺精品;市文联与市级协会共同完成的文艺活动或文艺精品;两个以上市级协会协同完成的文艺活动或文艺精品。
第二十二条 奖金额度
(一)重点规划项目。每个项目3—5万。
(二)重大合作项目。每个项目5—10万。
第二十三条 申报、评估及评奖的程序:
(一)申报对象限定为市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和文艺家个人的重要项目。
(二)每届第一季度内,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项目选题,提交选题申报表及有关论证资料。
(三)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进行选题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评审委员会立项。
(四)立项的文艺项目由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市文联负责指导,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1—2年。
(五)立项项目完成后,可由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评奖,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表、成果及相关资料。
(六)单位申报项目每届不得超过2个,个人申报项目每届不得超过1个。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奖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