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4-04-24
眉府发[2014]1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4日
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骨干带头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眉山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眉山市受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四川省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推荐,自下而上评选产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受政府委托,各级工会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评选、表彰、宣传、服务、管理等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配合做好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相关工作。
劳动模范要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精神,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评选推荐
第五条 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对象:
(一)企事业单位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中的副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中的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四)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六条 眉山市劳动模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作为眉山市劳动模范候选人:
(一)近三年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近三年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四)有其他不适宜被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八条 眉山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每五年进行一次。在集中评选期间以外,对做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需要即时评选市劳动模范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被推荐为眉山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必须由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所在单位党政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被推荐为眉山市劳动模范候选人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安监、计生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为眉山市劳动模范候选人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检、组织等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 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眉山市劳动模范候选人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四川省劳动模范候选人,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总工会。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对表彰的眉山市劳动模范由眉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眉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十二条 全社会要大力推广、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社会地位,组织他们参加对外交往和科技交流,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劳动模范待遇政策,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和工作条件,解决劳动模范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定期组织劳动模范参加技能培训,选送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入学深造。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重视劳动模范疗休养工作,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劳动模范疗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加强劳动模范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机制建设,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服务劳动模范的优惠就医办法,并会同当地工会指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二级医院、乡卫生院免费为劳动模范建立健康档案,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劳模就医。
第十八条 建立眉山市市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和慰问制度,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每年专项列支。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受市政府委托,市总工会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四川省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的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市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评选、表彰、宣传、服务、转接、管理以及荣誉称号确认、证明等工作;
(二)市劳动模范的评审及申报工作;
(三)管理劳动模范档案和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四)及时了解反映市劳动模范的意愿,协助落实市劳动模范的有关政策待遇;
(五)完成市劳动模范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奖励和日常管理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按照劳动模范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进入社会化管理的劳动模范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应当对劳动模范建档立册,及时掌握了解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健康、就业、收入、生活困难等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劳动模范工作调动、亡故、辞职、下岗、严重违法违纪等个人重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撤销荣誉称号:
(一)伪造模范事迹或者主要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员纪律处分或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符合撤销荣誉称号条件的,由原推荐申报单位逐级上报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对丧失应有的先进性,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劳动模范,由眉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警告,经三次警告仍未改正的,按规定予以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同时收回证书和奖章,并从撤销荣誉称号次月起取消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和在军队、武警立功的复转退伍人员,以及国家部委表彰的劳动模范等,经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委托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市劳动模范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