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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07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7-23
 文  号  眉府办发〔2014〕29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失效日期  2019-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有效期届满,此文件已于2019-07-17宣布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经营权拍卖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经营权拍卖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4-07-18 眉府办发[2014]2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

  经营权拍卖办法的通知

  东坡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经营权拍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眉山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经营权

  拍 卖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眉山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经营权(以下简称“广告经营权”)的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广告经营权的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公共载体是指根据《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眉山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船只、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等公共空间设置和发布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广告位及广告设施。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全资国有企业眉山市宏图广告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履行城市规划区广告经营权的业主职能,市规划、城管、工商、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广告经营权拍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眉山城市规划区广告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公开拍卖。

  第六条 宏图公司负责制定分期分批拍卖方案,征求市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拍卖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 拍卖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的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

  第九条 拍卖采用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价高者取得经营权。拍卖底价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拍卖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接受报名;

  (三)组织拍卖;

  (四)发布拍卖成交结果公示;

  (五)出让方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宏图公司于拍卖日15日前在眉山日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标的的位置、形式、规格、经营权期限等;

  (二)拍卖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竞得人,凭成交通知书与宏图公司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拍卖价款。

  第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规定向市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6年,经营期满后重新组织公开拍卖。

  第十五条 受让人需转让经营权的,再次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宏图公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转让期限应当扣除已使用年限。未经同意转让的,由宏图公司无偿收回经营权。

  第十六条 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经营期限未满的经营权的,由宏图公司同受让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补偿标准原则按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与剩余年限的比例退还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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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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