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5-08-14
眉府发[2015]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眉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质量,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4〕73号)和《眉山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建立,反映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
第三条 市通过预算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制并组织执行全市基金预算。
第四条 省级统筹调剂基金收入及其他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五条 市、区县政府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市根据当年基金预算,制定年度内市本级及区县的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省下达的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计划。
区县执行市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承担按本办法确定的应由区县承担的补贴责任。
第六条 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根据上年度全市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准备完成各项基础数据,做好全市基金预算草案的编制基础。并逐步实现以参保人员实名制基本信息为基础,编制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包括全市基金收支总预算、市本级和各区县基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
1.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及职工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当年企业职工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基数×(1+当地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28%×上年当地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个体参保人员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个体参保人员参保人数+当年个体参保人员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1+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20%×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征缴率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在编制预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工作要求进行核实调整。
2.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计算公式为:
欠费补缴收入=当年全省清欠计划×(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省上年末欠费总额)
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测算确定。
4.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二)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各级财政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根据预算年度各级财政对基金补助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承担对基金的补助情况确定。
(三)利息收入根据上年利息收入、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以及存款结构等因素测算确定。
(四)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五)上级补助收入按《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市(州)出现的当期预算收支缺口,70%由省级调剂补助,30%由当地动用累计结余弥补;预算年度上年末基金支撑能力不足3个月的,80%由省级调剂补助,20%由当地动用累计结余弥补。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当地政府按10%的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由省级调剂补助”计算确定。
(六)下级上解收入。按各区县和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全额计算确定。
第十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离退休人数(含退职人数,下同)、当年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上年养老金水平及当年养老金调整等情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离休金×12+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养老金×12+(当年新增退休人数/2×新增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2)+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病残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计算确定。
(二)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并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三)上解上级支出由市上预算,按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8%计算确定。
(四)补助下级支出,由于我市已实行统收统支的基金支付,补助下级支出不再预算。
(五)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第十一条 区县当期收支预算缺口确定和弥补。
区县当期基金预算缺口=预算总支出控制额-(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产生的收支缺口按“年初预算,逐月划拨,年终决算”的步骤进行划转。
市本级和区县完成上年基金征收、清欠和扩面任务产生的当期收支缺口,由市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弥补。其中,区县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的收支缺口,先由留存基金解决,留存基金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由市统筹基金解决。市统筹基金无力解决时,向省上申请调剂金;申请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能解决的缺口由同级政府承担。
第十二条 上解上级支出和财政补助收入的结算。预算年度终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财政补助收入等按实际完成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实际收支缺口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基金预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执行和调整
第十四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基金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应及时批复市社保局执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市社保局下达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预算下达后,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指导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口径编制完成当地基金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基金预算,积极扩面征收,不得超政策范围支出。
第十七条 市社保局对各区县基金支撑能力实行动态监控。市、区县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眉山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对基金进行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县应于预算年度内,将确定的应由当地财政承担的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补助资金,在规定的时限内拨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
第十九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市社保局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市社保局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市社保局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将批准后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上报省社保局。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保局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再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基金决算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季度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市社保局。区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基金收支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及市社保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执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和基金的安全完整;应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全市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应加强基础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质量影响预算科学性和基金正常运转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社保局应加强对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指导和检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强化对各地预算执行的监控。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市社保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年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对各区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结余动用、地方财政补贴到位、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批。
第二十七条市本级和区县未完成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的减收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弥补后当期收支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解决。
市本级和区县因支付管理不规范而产生的违规支付费用,以及未经市政府批准违规超过年度支出预算的支付缺口,市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同级政府负责弥补。
区县未完成目标任务而同级财政未足额弥补的,以及其未经市政府批准违规超过年度支出预算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区县减收和超支部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额度,由此产生的下一年度支付缺口,由同级政府解决。
其余缺口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区县应由当地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和当地政府负责弥补的基金,在规定期限未到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在区县的转移收入中抵扣。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