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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5-0007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5-25
 文  号  眉府办发〔2015〕22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废止日期  2020-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已废止,已出台新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无偿献血工作,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招募和采供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机采成分血的无偿捐献,鼓励具有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倡公民积极参加无偿捐献骨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采供血工作,对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献血规划和计划,并下达到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和单位。各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按计划献血。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和村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计划组织献血。  
 
  (二)协调推动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保障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的临床医疗用血需求。  
 
  (三)将献血预付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修正)》和《四川省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  
 
  (四)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意识。  
 
  (二)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资助无偿献血事业发展,鼓励公民成为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志愿者权益。  
 
  第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无偿献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二)加强对本市临床医疗用血的监管。  
 
  (三)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公民无偿献血、优惠用血制度。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含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按本市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参加本市无偿机采成分血捐献的公民,以捐献一个治疗量的单采成分血折合全血800毫升计算。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市无偿献血公民临床用血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  
 
  第十条 公民可以直接到市中心血站、固定采血点或流动采血车献血,也可以在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等组织下参加团体自愿无偿献血。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采血点设置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交通便利、人流集中的街区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流动采血车专用车位或设置采血屋,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人负责无偿献血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本办法规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团体自愿无偿献血。  
 
  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应将动员组织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情况列为精神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市中心血站应当为团体自愿无偿献血的单位实行预约采血服务。  
 
  第十三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一定比例,组建爱心备用血库,公民自愿报名参加。  
 
  区县献血办公室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爱心备用血库人员登记造册,在血液库存不足或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爱心备用血库人员自愿献血。市中心血站根据其献血时间、地点等意向提供采血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加大对稀有血型的筛查力度,建立稀有血型公民健康信息数据库和联系网络,掌握动态库存信息,并为其献血提供相关服务。在临床出现稀有血型用血需求时,市中心血站应当动员稀有血型者参加无偿献血,稀有血型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临床用血应急预警系统。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对血液保障采取分级控制的方式,并将其纳入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出现其他临床用血短缺的情况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和参加献血,保障临床应急用血的供应。  
 
  第十六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并落实采供血服务规范,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自行储备适量血液,做到计划用血。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遵循科学、合理用血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保证输血安全,推行成分输血。  
 
  倡导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在公共场所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向社会宣传自愿无偿献血意义,普及血液科学知识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意识。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将血液科学知识和公民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列入学生健康教育教学大纲,将无偿献血知识普及作为考核学校教育成果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城管、道路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对规划设置街头采血点、停放献血车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红十字会给予表扬。  
 
  (一)公民个人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累计3000毫升以上的。  
 
  (二)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成效显著的。  
 
  (三)其他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和采供血、临床用血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表扬每两年一次,具体表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异地献血、用血的公民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优惠用血政策及表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


  《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无偿献血工作,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招募和采供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机采成分血的无偿捐献,鼓励具有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倡公民积极参加无偿捐献骨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采供血工作,对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献血规划和计划,并下达到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和单位。各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按计划献血。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和村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计划组织献血。  
 
  (二)协调推动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保障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的临床医疗用血需求。  
 
  (三)将献血预付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修正)》和《四川省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  
 
  (四)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意识。  
 
  (二)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资助无偿献血事业发展,鼓励公民成为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者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志愿者权益。  
 
  第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无偿献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二)加强对本市临床医疗用血的监管。  
 
  (三)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公民无偿献血、优惠用血制度。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含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按本市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参加本市无偿机采成分血捐献的公民,以捐献一个治疗量的单采成分血折合全血800毫升计算。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市无偿献血公民临床用血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  
 
  第十条 公民可以直接到市中心血站、固定采血点或流动采血车献血,也可以在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等组织下参加团体自愿无偿献血。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采血点设置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交通便利、人流集中的街区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流动采血车专用车位或设置采血屋,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人负责无偿献血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本办法规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团体自愿无偿献血。  
 
  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应将动员组织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情况列为精神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市中心血站应当为团体自愿无偿献血的单位实行预约采血服务。  
 
  第十三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一定比例,组建爱心备用血库,公民自愿报名参加。  
 
  区县献血办公室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爱心备用血库人员登记造册,在血液库存不足或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爱心备用血库人员自愿献血。市中心血站根据其献血时间、地点等意向提供采血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加大对稀有血型的筛查力度,建立稀有血型公民健康信息数据库和联系网络,掌握动态库存信息,并为其献血提供相关服务。在临床出现稀有血型用血需求时,市中心血站应当动员稀有血型者参加无偿献血,稀有血型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临床用血应急预警系统。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对血液保障采取分级控制的方式,并将其纳入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出现其他临床用血短缺的情况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和参加献血,保障临床应急用血的供应。  
 
  第十六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并落实采供血服务规范,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自行储备适量血液,做到计划用血。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遵循科学、合理用血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保证输血安全,推行成分输血。  
 
  倡导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在公共场所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向社会宣传自愿无偿献血意义,普及血液科学知识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提高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意识。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将血液科学知识和公民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列入学生健康教育教学大纲,将无偿献血知识普及作为考核学校教育成果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城管、道路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对规划设置街头采血点、停放献血车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红十字会给予表扬。  
 
  (一)公民个人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累计3000毫升以上的。  
 
  (二)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成效显著的。  
 
  (三)其他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和采供血、临床用血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表扬每两年一次,具体表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异地献血、用血的公民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优惠用血政策及表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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