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4-12-22
眉府办发[2014]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公布和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公布和后续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级有关部门因权力依据变化或部门职能调整而新增、变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权力依据或部门职能调整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动态调整申请:
(一)新增、变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请示;
(二)新增、变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
(三)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依据;
(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部门统一报送。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部门申请材料后,应将材料交由市委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 市委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新增、变更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10日内,申报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更新行政职权目录,同时将项目调整情况抄送市监察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
申报部门应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在行政审批公告栏和审批业务办理网络上对项目进行调整。
对经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退回报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网上监察机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动态监督,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市监察局、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运行的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对外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与行政职权目录不一致;
(二)审批部门未及时申请动态调整;
(三)未按审定意见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职权目录。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确认,擅自新增、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区县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眉府发〔2010〕3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