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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21-0008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9-02
 文  号  眉府办发〔2021〕21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失效日期  2022-1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有效期届满,此文件已于2022-10-01宣布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1〕21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依法通过无偿或有偿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

第三条 眉山城市规划区东坡主城区市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内(含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第五条 下列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医疗、教育等非营利性用地,也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第六条划拨土地必须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定用地规模,具体用地面积以市政府审定面积为准。

第七条 军事、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采取无偿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公办教体设施、公立医疗机构等公益事业用地,可采取无偿或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和民营非营利性教体设施、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及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等项目用地,采取有偿划拨方式取得。

第八条 有偿划拨价格参照城市规划区东坡主城区市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确定,划拨价格不低于130万元/亩。其中: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划拨价格可按地块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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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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