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  策>>失效/废止文件>>失效/废止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
   
 索 引 号  971045726/mssrmzf/2024-00068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0-09-30
 文  号  眉府发〔2020〕16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失效日期  2022-0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有效期届满,此文件已于2022-01-01宣布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八条措施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八条措施》等四个文件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眉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八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2号)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招用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日历年内吸纳5人及以上的,由县(区)财政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扩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规模。2020年全市提供公务员选调生职位70个,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开招录;县(区)级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提供1000个职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

三、扩大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人数。2020年全市提供“三支一扶”职位80个、“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职位30个、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职位800个,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录。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间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直接考核聘用到服务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

四、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提高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5万元/人、专科学历的2万元/人,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退役后报考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定向招考、加分等优惠政策。

五、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对在眉高校应届毕业生实现职业指导全覆盖,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发展,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1000人次以上。

六、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标准。对全日制高校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毕业生,在眉创业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的,按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比例再补贴1万元。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孵化基地),由市财政对初次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复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初次评定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孵化基地)的,除享受省级补助外,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创业项目入驻县(区)级及以上孵化基地的,可免半年以上租金;创业项目入驻市级孵化基地的,可享受最长3年的租金减免。减免租金根据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财政承担。

八、免除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对本地创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自文件执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本措施自2020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眉山市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八条措施

为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决战决胜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实施贫困劳动力、用工单位、培训机构、职介机构“四向”激励办法,确保2020年12月底前,具备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全部实现稳定就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积极性。贫困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贫困劳动力本人200元/月的就业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鼓励市场主体聘用贫困劳动力。用工单位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单位1000元/人的奖补。满足上述条件且新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用工单位1000元/人的奖补。

三、鼓励贫困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贫困劳动力本人1000元交通、食宿等补贴。

四、提高培训机构培训贫困劳动力积极性。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贫困劳动力且取得合格证书的,在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外,再额外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培训奖励。

五、鼓励中介推介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劳动力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介绍,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中介机构1000元/人的职业介绍奖励。

六、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业。各县(区)要加大公益性岗位、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建设投入,优先用于安排贫困劳动力就地就业。

七、做好资金保障。本方案涉及资金支出,凡相关专项资金无法列支的,由县(区)财政承担。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政策得到及时贯彻,确保贫困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确保贫困家庭收入稳步提高。

本措施自2020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眉山市促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八条措施

为帮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提升就业能力,有效促进其实现再就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动失业人员就业积极性。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失业人员本人100元/月的就业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鼓励市场主体聘用失业人员。对市内用工单位新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单位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失业人员本人500元交通、食宿等补贴。

四、提高培训机构培训失业人员积极性。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失业人员且取得合格证书的,在享受政策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外,对培训机构额外给予500元/人的培训奖励。

五、鼓励中介机构推介失业人员就业。失业人员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介绍,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中介机构500元/人的职业介绍奖励。

六、加强对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七、给生活困难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为劳动年龄内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员,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员,或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员),补助标准为25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做好资金保障。所需资金无法从中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能力提升专账资金中解决的,由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

本措施自2020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眉山市支持劳动者创业六条措施

为支持劳动者创业,实现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返乡农民工创办(领办)经营实体。对返乡农民工在眉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县(区)财政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奖励。

二、加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实施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免反担保办法。

三、加强统筹协调。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创业扶持资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强沟通协调,用好用活相关扶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创业指导。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吸纳市内重点企业负责人加入导师队伍,利用成德眉资合作契机,将市外优秀企业家、专家人才充实到导师队伍。

五、加强创业培训。每年创业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每年在发达地区、知名高校举办两期创业专题培训班(每期不少于50人),每季度在市内开展《创业讲堂》培训。

六、强化服务保障。将眉山市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改组为眉山市创业者联合会,履行创业服务社会职责。市财政负责做好创业培训、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导师服务支出、眉山市创业者联合会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本措施自2020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6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