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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20-0013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6-30
 文  号  眉府办发〔2020〕15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废止日期  2021-0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已废止,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相抵触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0〕15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0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眉山市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用地管理,加快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产业类型由产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依法依规界定。

第三条 产业项目用地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必须明确投资总额、产业功能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业态功能、建设周期等内容,并作为编制土地供应方案依据。

第五条 对具有全球影响力、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事关眉山未来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使用产业功能以外的其他用地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大项目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六条 产业项目实行整体规划、整体设计、整体打造。产业功能用地必须先行开工建设,超过产业功能建设投资额度的25%后,可以开展产业功能以外的其他用地建设。

第七条 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履约定金制度。履约定金按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产业功能投资额度的0.5%确定,由项目投资业主在开展产业功能以外的其他用地建设前一次性缴纳,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未兑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产业功能投资额度、业态功能、税收贡献或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建成投产投运的,履约定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八条 产业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产业项目监管主体,必须与项目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履行监管责任。

第九条 眉山天府新区管理范围内的产业发展用地按照彭山区、仁寿县授权,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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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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