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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mssrmzf/2024-00068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0-01-19
 文  号  眉府发〔2020〕1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废止日期  2022-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已废止,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相抵触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授予名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授予名誉市民称号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眉山市授予名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扬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审核、审批后,可以授予名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合作交流,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支持并参与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授予名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名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向市外事办推荐。推荐对象属外国人、港澳同胞的,征求市外事办、市港澳办意见;属台湾同胞、华侨的,征求市台办、市侨办意见;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征求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推荐前要征询本人意见,尊重本人意愿。

(二)审核。市外事办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

(三)公示。候选人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的,市外事办将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公示有异议的,市外事办应当在公示期满30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审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证书。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授予名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名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名誉市民证书。名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被授予名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名誉市民称号仪式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名誉市民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年底,次年年初举行证书颁发仪式。申报、颁证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六条  对获得名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名誉市民参加。授予外国人名誉市民称号的,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仍按外国人对待。

第七条  名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做出有损于名誉市民称号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名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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