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眉山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支持眉山市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由眉山市人民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设立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工业企业融资中发生的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眉山市行政区域,重点支持我市“3135”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潜力、有高新技术、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资质佳,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眉山市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和使用
第四条基金规模。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为1.2亿元,市政府与合作银行以5:5比例出资。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工投公司开设专户负责管理运营,其中市政府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市工投公司出资3000万元;合作银行以专项风险拨备形式,提取6000万元专项核销指标。
第五条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融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总融资规模不超过6亿元。向单户企业提供的风险补偿融资额度控制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向市级重点培育工业企业通过的融资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基金使用条件。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白名单且在合作银行发生增量贷款的工业企业,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本付息,造成实质性违约的,在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后,启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程序。
第七条基金使用程序。由合作银行向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园(新)区管委会出具代偿审核意见后,由领导小组集体审定。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合作银行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基金补偿范围。企业贷款逾期形成的坏账损失,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及合作银行催收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贷款损失由市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贷款呆坏账专项核销50%。
第九条代偿基金追偿。风险补偿基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市工投公司、贷款企业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新)区管委会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5:5比例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专项核销指标。
第十条基金管理费用。政府出资部分的风险补偿基金交由市工投公司管理运营后,市财政每年按政府出资额度(含工投公司出资)的2%安排市工投公司管理费用,专项用于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贷款对象选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县(区)、园(新)区征集符合条件且需要信贷支持的工业企业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列入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范围,支持范围注重向中小微企业倾斜,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规定贷款用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需求,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将剔除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
第十三条暂停贷款业务。当合作银行办理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金额达到政府出资部分的30%时,暂停发放贷款,经领导小组授权,由市财政、造成实质性违约企业所在县(区)、园(新)区财政按照5:5比例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合作银行相应提取专项核销指标后恢复运营。
第四章 贷款发放及还款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在符合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及合作银行信贷政策下,贷款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利率,贷款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贷款利率控制在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准上加50个基点以内;贷款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含3000万元)贷款利率控制在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准上加120个基点以内。
第十六条增信措施。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应优先选择以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质押、专利权质押、注册商标质押等无形资产叠加累计方式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增信措施,同时追加企业法人贷款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及其配偶的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鼓励银行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七条融资服务。合作银行针对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的企业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量身定制融资服务方案,创新贷款融资方式,提供信用、抵押、保证等多元化服务,建立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在代发工资、现金管理等综合业务上给予优先服务。
第五章 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工业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业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任副组长,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六县(区)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银行等为成员单位的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认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补偿范围,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决策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确定、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审批、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征集风险补偿基金融资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眉山银保监分局负责合作银行贷款监管工作;市工投公司负责做好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代偿工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六县(区)人民政府、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荐符合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工业企业;合作银行负责办理企业贷款业务,按季度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发生风险时及时处置企业抵质押物,提出代偿申请。
第二十条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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