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7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6〕206号)和《四川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川处非领〔20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可通过公安“110”、“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及全市各级处非办举报电话,或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被举报对象所在地或其主要活动开展地情况向眉山天府新区、对应县(区)行业主(监)管部门移送举报线索。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步判定并积极回应,确属涉嫌非法集资的,及时将线索移送非法集资发生地公安部门。各级处非办负责召集公安、检察等部门集中评议、议定,并进行相应处置。各级处非办负责发放举报奖励。市本级、眉山天府新区和各县(区)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举报电话应答、举报线索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四条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公安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时,若发现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逐级上报。其中,市内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处非办负责召集公安等部门集中评议、议定后进行相应处置,同时负责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涉及市外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公安局按程序上报公安厅,市处非办同步上报省处非办。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据以立案查处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重要帮助的,经公安机关认定,酌情给予奖励;
(二)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
(四)跨区域、跨部门的举报,由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公安部门初步核实后逐级上报认定。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各级处非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其作用和效果定期(原则上每月1次)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二级线索:提供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为5000万元(不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为5000万元(含)以下,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
第九条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10000元。
二级线索:5000元。
三级线索:2000元。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可根据本地非法集资形势和财力情况制定高于以上水平的奖励标准。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为公安机关侦办非法集资案件提供特别有价值的线索,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可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跨区域线索,由市处非办组织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举报奖励资金由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局列入预算。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处非办应在线索等级评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自愿放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原则上由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代为领取。
第十四条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相关咨询。
第五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各级处非办应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守秘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
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和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