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  策>>失效/废止文件>>失效/废止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9-0018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3-15
 文  号  眉府办发〔2019〕10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失效日期  2022-0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有效期届满,此文件已于2022-04-12宣布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因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5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市本级和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工伤保险征缴力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持续推进建筑行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大力扩展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参保覆盖面,确保建筑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开工项目覆盖率100%。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征缴范围,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务员(参公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调整相关标准

(一)市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补助30元/天(含在其他地级市及以下城市);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成都等省会城市住院治疗的,补助4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天数以住院时间为准。

(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时,合理的临时性食宿费凭原始票据按以下标准报销:工伤人员因病床紧张等待入院等合理原因临时性外宿,住宿费凭住宿费票据按不超过200元/天实报实销,同时给予100元/天的伙食补助费,一次治疗原则上不超过3天。

非必要住宿、未住宿或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凭原始票据报销。火车按硬卧车票、轮船按三等舱船票、动车组按二等坐票、长途汽车按车票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的按同区间火车硬卧标准报销。根据伤病情需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使用救护车的,据实报销。

(四)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住院治疗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据实报销。

(五)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应缴纳的费用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用人单位未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应按新《条例》的标准缴纳后,由工伤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

2.治疗工伤费用和旧伤复发费用,按逐级增加3000元的标准缴纳(10级为3000元,9级为6000元,依此类推)。

3.1—4级定期伤残津贴金。若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按每满2年清偿一年的标准缴纳伤残津贴;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或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平均余命年计算,按每满2年清偿一年的标准缴纳伤残津贴。

4.1—4级伤残职工工亡补助金。按补缴时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缴纳。

5.5—10级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清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1—4级工伤人员,若系农民工且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可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若农民工未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按上述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三、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

工伤预防费按照全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提取,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审定工伤预防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方案,每年定期通报工伤认定、职业病报告和安全事故情况等信息。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市人社局,经请示同意后,再行处理。

(二)本通知所确定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今后可随物价变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眉府发〔2011〕57号)不再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4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