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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mssrmzf/2024-00068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9-03-15
 文  号  眉府发〔2019〕10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失效日期  2021-03-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有效期届满,此文件已于2021-03-13宣布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3日

眉山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现就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社局商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诚实守信等因素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配套融资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认真落实中央、省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充分发挥市工业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的作用,为更多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增资,并对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扩大银行信贷规模,鼓励更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各县(区)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本地小微企业提供便利融资;做大做强中小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担保费率,根据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给予担保公司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市经信局、市工投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贴息。推动奖补资金落到实处,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鼓励各县(区)充实壮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各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损失予以分险,将省财政对我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补充市、县(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和作用发挥。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为入驻的创业者减免不超过3年期限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和水电等费用,每年减免比例及最高限额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并提供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融资对接、税务代办等服务。整合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资源,加强统筹管理。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认定为市级和县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市、县(区)财政可每年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经多级认定的按最高标准补助,不得重复给予补助。对没有进入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营场地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录用见习青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可分别提高20%和1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6个月以上)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按不超过800元/人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享受职工在岗培训补助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和补助落实,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失业人员培训。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及过程监管按照我市“五类人员”职业培训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30元/人·天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按参加培训实际天数计算,补贴总天数不得超过35天,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部分不区分等级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按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等级),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援助和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一次性给予1500元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和实现再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根据本地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各级要统筹整合与就业创业相关各类资金,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财政投入,积极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困难企业认定,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展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指导督促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各企业主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引导和督促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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