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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9-0009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2-28
 文  号  眉府办发〔2019〕6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失效日期  2021-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有效期届满,此文件已于2021-03-27宣布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进一步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眉山市进一步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就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创业者)返乡下乡创业,现结合眉山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采用信贷贴息、政府购买服务、奖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方向适当向返乡下乡企业倾斜。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实行“一事一议”,在享受现有优惠政策、财税引导、金融服务与要素保障、品牌打造与科技创新、高端人才支撑与储备方面给予政策扶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经济合作局。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或通过土地流转、股份合作、联耕联种等多种形式加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有6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县(区)政府确定。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

三、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保障,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征或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六、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不超过15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300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贴息。鼓励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利用土地流转收益、林权,通过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盘活产权资源。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拓展评定覆盖面,加强评定结果运用,结合信贷政策要求,落实“贷款优先、额度放宽、手续简便、利率优惠”的惠农贷款措施。为返乡下乡创业者和所创办的企业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优先推荐当地农业担保公司,并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贷款、担保门槛。积极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充分发挥市工业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和融资担保公司作用,为返乡下乡创办企业者提供融资担保、信贷支持、“过桥”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息、更便捷的银行贷款。(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七、各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担保贷款损失予以分险,将省财政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补充市、县(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八、加强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各级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到境内主板、新三板、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融资,各级财政要及时兑现挂牌上市财金互动奖补资金。对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挂牌的创业企业,申报我市市本级科技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入选备案。(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九、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各级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可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各县(区)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给予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眉山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十一、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三、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四、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五、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根据返乡下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管理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对成功创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从市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8万元经费补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就读我市竹编、电子商务等服务乡村振兴的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培育适应返乡下乡创业需求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充分发挥科技特派队伍驻村技术指导、知识辅导、创业引导的帮扶作用,大力开展科学种植、科学养殖技术培训,结合返乡人员创业发展志向,培育出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技能人才。将返乡下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从引智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七、实施引才回乡工程,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回乡服务。支持各地在返乡下乡创业集中地区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为返乡下乡创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考核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当地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对为返乡下乡创业长期提供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

十八、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返乡下乡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开发创业项目库,开展创业大赛、创意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十九、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建立就业创业社会组织。各县(区)可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十、打造一批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园(孵化基地),对初次评定为省级园区(基地)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复核合格的省级园区(基地)给予15万元补助;对初次评定为市级园区(基地)给予15万元补助,对复核合格的市级园区(基地)给予8万元补助;经多级认定的按最高标准补助,不得重复给予补助。大力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积极培养和宣传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先进代表,加大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推荐评选中的农民工比例,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本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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