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
眉山市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眉委〔2018〕353号)精神,鼓励在眉山注册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国际知名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国际交流合作、实现互惠双赢,现结合眉山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在眉山境内注册的企业或农村农业专业合作社。
二、补助范围
(一)参加以国家、省、市名义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国际知名展会。
(二)参加由商协会、展会组委会组织的国际知名展会(事前应到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邀请函、展会通知或工作方案等证明材料)。
三、补助标准
(一)展位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3个展位)。
1.组织单位已支付展位费的,不再给予补助。
2.组织单位未支付展位费,由参展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自行缴纳展位费的,按展位费的100%进行补助。若参展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已按相关支持政策享受国家、省上展位费补助支持的,按不足展位费100%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助。
(二)人员补助。
1.境外国际知名展会(每个企业每次限2人):已享受国家、省上补助的参展企业人员,不再给予补助;未享受国家、省上补助的参展企业人员,按美洲、非洲每人1.8万元,欧洲、大洋洲每人1.4万元,亚洲每人0.8万元,港澳台每人0.4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境内国际知名展会:已享受国家、省上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未享受国家、省上补助的,按国内省外5000元/户次、省内市外2000元/户次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审核拨付
(一)申报。
由参展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提供参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组织单位的邀请函、展会通知或工作方案;展位费缴纳发票;参展人员的往返机票;参展证;参展企业的营业执照、开户行及账号。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内容要清晰、齐全、完整,复印件须加盖参展企业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审核。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的核实、确认和补助拨付。
五、资金保障
按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现行税收缴纳的级次,实行分级负担。其中东坡区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由市财政补贴50%。
六、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如遇省厅政策发生变化,则执行新的标准。
(三)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