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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mssrmzf/2023-00003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8-10-29
 文  号  眉府发〔2018〕22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失效日期  2023-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有效期届满,此文件已于2023-11-28宣布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四届政府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

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创新安全生产管理,优化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激励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技兴安、诚信护安、依法治安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每年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评比,对符合表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奖励。

第五条 申报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营、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二)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和工作任务考核体系,有完善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三)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被约谈、告诫等;

(五)纳税和征信记录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安全监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问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四个一批”项目(攻关一批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转化一批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一批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建设一批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纳入省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四个一批”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定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管园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纳入国家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首次创建达标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创建达标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市政府每年表扬十个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一等奖2个,每个奖励8万元;二等奖3个,每个奖励5万元;三等奖5个,每个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由市安全监管局另行制定具体的奖励细则。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按照“单位申报、部门审核、政府审定”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区)安监部门初审,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后,提请市政府审议通过,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从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预算中安排,由市财政负责兑现。生产经营单位已获得中央或省级同类财政资金奖励的,市级奖励资金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奖励评选资格,纳入安全诚信黑名单,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全额收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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