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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fb/2018-0004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9-11
 文  号  眉府办发〔2018〕32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失效日期  2022-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有效期届满,此文件已于2022-10-10宣布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认定扶持办法》和《眉山市晚熟柑桔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认定扶持办法》和《眉山市晚熟柑桔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眉山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认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对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规范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市级融合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融合园区认定管理,坚持自愿申报,自下而上。坚持发展水平高,示范作用大,带动能力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分批开展。

第三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市级融合园区认定管理,加强工作指导、制定认定标准,组织认定、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县(区)农业、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融合园区建设管理、组织申报、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融合园区建设规划,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级融合园区创建工作,按程序申报市级融合园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规划科学合理。融合园区规划与当地有关规划相衔接,有边界无围墙,科学布局生产、加工、物流、研发、示范、服务等板块。融合园区建设与当地产业优势、发展潜力、经济区位、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相匹配。

第七条 产业优势突出。融合园区主导产业1—2个,产值占融合园区总产值的70%以上,融合园区综合产值在3亿元以上。种养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水平高,一二三产业融合程度深。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占主导地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率比全省平均水平高10个百分点。

第八条 基础设施完善。融合园区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物联网、水肥一体化、设施棚架等设施装备完善,高标准农田占比达到70%以上。农业机械应用范围广,农产品加工设施配套完善,建设了排污和雨水收集管网。

第九条 生产方式绿色。科学种养循环率8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融合园区内规模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全部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到100%。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全覆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比重高。加工企业通过环保评估。

第十条 农产品加工集聚。融合园区加工类型、加工产能配置合理,冷链储运设备配套。入驻企业集群发展、转化增值效益明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率60%以上,精深加工发展良好,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2.4:1。

第十一条 新产业新业态良好。益农信息社建设实现全覆盖,建有农产品电商平台,电商销售额占比超过30%。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培育企业品牌,打造特色产品品牌。品牌农产品标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规范高效,品牌农产品质量控制严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完善产业基地景区化设施、服务设施,打造农业主题公园,发展休闲农业专业村。

第十二条 科技支撑有力。融合园区至少与一家科研院校建立合作关系,或单独设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研究推广优质、高效、绿色生产新技术,研发应用加工新设备、新工艺,开发新产品。良种覆盖率100%,经营主体培训全覆盖,先进适用配套技术普及率高。

第十三条 利益联结紧密。融合园区引进或培育了龙头企业三家以上,各类主体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利益联结紧密。创新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农民深度参与融合园区一二三产业发展,分享产业增值收益。融合园区农民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

第十四条 保障措施有力。市级融合园区建有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搭建了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融合园区建设。融合园区所在地建有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信贷担保业务,建立了风险基金、信贷贴息、保费补贴等财政金融互动支持政策。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开展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工作。申报市级融合园区须获得县(区)级融合园区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融合园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融合园区向市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农业、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评审,形成审核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市级融合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

(二)申报书。对照认定条件,逐项说明。

(三)证明材料。包括融合园区建设规划、支持政策文件、荣誉证书、品牌证书、科技成果证书、环评报告等。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对市级融合园区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每年10月底向市农业、财政部门递交市级融合园区年度自评报告。

(二)市农业、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核查,形成考核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融合园区,实行一年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称号。

(一)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非农化严重,丧失农业产业生产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被撤销“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称号的园区,三年内不再受理申报事宜。

第五章 扶持办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县(区)积极申报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

第二十四条 荣获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称号的园区才能申报国家和省级园区。

第二十五条 对荣获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称号的园区,市级整合资金给予优先扶持或一次性奖补,原则上每年奖补不超过八个,每个奖补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区)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眉山市晚熟柑桔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三百工程”强力推进晚熟柑桔产业发展的意见》(眉府发〔2018〕8号),市政府设立晚熟柑桔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扶持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眉山市从事晚熟柑桔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

二、扶持内容

(一)扶持办好眉山市晚熟柑桔节。每年举办一次眉山市晚熟柑桔节,展示我市柑桔优质产品、先进技术、产业发展成效,一次性给予承办县(区)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二)扶持母本园建设。为抢占国内外柑桔优新品种先机,突出公益性、导向性,加快柑桔优新品种的引进、储备、试验、示范、推广,全市扶持建设一个标准化、规模化的晚熟柑桔母本园,一次性奖补150万元。

(三)扶持标准园建设。每年扶持10个集中成片500亩以上、路水电网配套、应用水肥一体化、产品质量可追溯的标准果园,一次性每亩奖补500元,每个标准园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扶持初加工龙头企业。大力扶持柑桔加工业发展,对新建柑桔清洗、分选、包装、冷藏等初加工龙头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年加工能力2万吨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五)扶持营销龙头。每年评选10个晚熟柑桔销售明星企业(组织),按营业额设置一、二、三等奖,一等奖每年一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每年三个,每个奖励3万元;三等奖每年六个,每个奖励2万元。

(六)扶持科技创新。眉山市内选育柑桔新品种,通过省级及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给予选育单位(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研究柑桔种植、加工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获农业部丰收奖、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给予研究单位(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其他扶持内容。品牌创建、精深加工、休闲旅游等其他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召集有关单位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奖补金额。

三、扶持程序

(一)晚熟柑桔节圆满完成、晚熟柑桔母本园建设完成后,由市政府召集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奖补金额。

(二)其他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每年10月30日前,各县(区)农业局负责收集、初核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局初审。

2.每年11月30日前,市农业局牵头组织现场考核评审,根据现场考核评审的情况提出奖补方案,按程序报批审定后,及时兑现奖补资金。

四、附则

(一)以上扶持资金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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