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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71128-170510-43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06-10
 文  号  眉府发〔2016〕20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失效日期  2021-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有效期届满,此文件已于2021-07-08宣布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三届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68

 

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

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激励和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眉山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三大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市委两个率先”“五个先行,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设置招标(委托)课题和市级课题。每年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开展课题立项、课题研究和评审结项工作。

招标(委托)课题是指涉及题材特别重大,市委、市政府关注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需要联合攻关的重大课题;市级课题是指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实践性研究的课题。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奖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成立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课题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评审立项、研究管理和评审结项等工作,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任成员。市课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负责全市社科研究课题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课题工作小组每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课题指南。本市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课题指南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市课题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课题工作小组对申报的课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立项课题。获准立项的课题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印发立项课题目录。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市课题工作小组负责对立项课题研究的管理和指导。设立课题联系指导人制度,对课题提供业务指导、质量把关。市课题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课题的立项、实施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检查指导。

第九条 立项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组组长要为课题研究提供良好条件。课题组要深入调研、查阅资料,集体研究、通力合作,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研究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要报送,加强宣传、推介和运用。

第十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课题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等,应由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课题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变更和调整。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成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研究经费使用不得违反财经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市课题工作小组按照结项评审的标准和要求对完成研究的课题开展结项评审,印发结项通知。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三条 市课题工作小组对年度立项课题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申请资助公开出版的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注明眉山市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加强对市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的推广宣传。

第十五条 市课题工作小组及时将应用价值好、学术价值高的研究成果编发《眉山市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专报》,为有关领导、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章 成果评奖

第十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质量、坚持标准的原则。

第十七条 设立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级分管领导、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具体实施细则,及时解决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评奖成果学科分类设立学科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相应学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市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奖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学科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评奖范围和条件:

(一)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市外、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二)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三)在经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四)不宜公开发表的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申报参评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当是当年内发表的。

第二十条 优秀成果奖申报:

(一)市社科联所属市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区县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申报者向所在区县社科联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学会和区县社科联,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优秀成果奖申报的资格审查和初评推荐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优秀成果奖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送学科评审组。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市级其他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经市级各学会或区县社科联初评、学科评审组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时,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的获奖成果审查批准后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取消其5年评审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社科联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取消其4年参评资格。

 

第六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对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结项课题给予经费支持,资助出版的公开出版物要署眉山市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字样。市财政按照规定保障奖励经费和课题费。

第三十条 区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0820市政府发布的《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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