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农村医学生定向招收培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四届政府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眉山市农村医学生定向招收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匮乏问题,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破解分级诊疗难题,我市拟从2017年起开展定向招收培养农村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工作。为做好定向生的招收、培养、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市共有乡(镇)卫生院129个。乡(镇)卫生院人员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不合理,空编率偏高,人才招不进、留不住现象十分突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已不能满足农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具备相应学历和过硬专业技术水平的卫生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培养方式
从2017年起,连续3年在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以下统称委托培养院校)定向培养高职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每年培养100名左右。定向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在全市乡(镇)卫生院从事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考核招聘,所需编制在我市乡(镇)卫生院空编总数中解决。实施3年后再根据乡(镇)空编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培养。
三、培养对象
定向招收培养期间,全省范围内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招生考试,被委托培养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申请与县(区)卫生计生局签订定向就业服务协议的医学类专业学生。定向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招收眉山籍生源。
四、招收程序
委托培养院校在当年已录取的医学类专业学生中公布培养招收计划,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与县(区)卫生计生局签订定向就业服务协议,并承诺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服务6年,方可招收为定向生。委托培养院校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对符合招收条件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发放通知书。
五、教学培养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培养需求,明确专业培养质量要求,并对委托培养院校承担定向培养情况进行考核。委托培养院校除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时数外,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农村全科医生培养要求进行理论、临床技能、公共卫生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并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完成定向生临床技能、公共卫生服务技能等的实习工作。
六、聘用及管理
(一)定向生学习期满取得大专毕业证书后,根据定向培养协议,凭报到证到签约县(区)卫生计生局报到。县(区)卫生计生局根据相关规定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公开考核招聘,聘用定向生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定向生按考核招聘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服务工作的乡(镇)卫生院。
(二)定向生在协议签订的县(区)所属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
(三)定向生毕业报到后,县(区)卫生计生局可根据需要安排到县级医院临床科室轮转1年,轮转结束回所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定向生服务期间,县(区)卫生计生局按要求适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定向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定向生在服务期间不能脱产提升学历。鼓励、支持定向生参加在职医学学历教育,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到辖区范围内县级医疗机构进修。
(五)定向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及到县级医院轮转、进修等不在聘用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年限。
(六)各县(区)卫生计生局统筹负责定向生培养管理,乡(镇)卫生院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并及时向县(区)卫生计生局汇报定向生工作情况。
七、经费补助
(一)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
生活费补助按照5000元/人·年的标准核算培养经费,按三年学制共招收300名定向生计算,共需投入专项资金450万元,市、县(区)财政按2:8比例分摊,最终经费投入以实际录取人数核算为准。
(二)学习期间学杂费补助。
学习期间学杂费补助按6000元/人·年的标准核算培养经费,按三年学制共招收300名定向生计算,共需投入专项资金540万元,市、县(区)财政按2:8比例分摊,最终经费投入以实际录取人数核算为准。
(三)建立奖学金激励机制。
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市政府将等额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经费划拨。
1.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委托培养院校招收结束后,将招收人员名单反馈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市、县(区)财政按分摊比例分年度给予资金拨付,委托培养院校负责按月将补助金发给所招收定向生。
2.学习期间学杂费补助。定向生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报到工作,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低6年服务期限协议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获得学杂费补助。补助金6年内分3次补助到位,补助比例依次为补助总金额的30%(第1年)、30%(第3年)、40%(第6年)。市级财政按比例拨付补助金给相关县(区),由县级财政按标准分3次将补助金发放给定向生。
3.奖学金对等奖励金。学校在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后,将名单反馈给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将奖学金对等奖励金拨付给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发放给定向生。
八、违约责任
(一)未经培养县(区)卫生计生局同意,定向生自行放弃学籍的,县(区)卫生计生局有权解除培养协议,并要求定向生退还已享受的各项补助费用。
(二)定向生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报到工作,经所签协议县(区)卫生计生局书面通知,1个月后仍未报到工作的,定向生须按协议规定退还已享受补助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已享受补助费用50%的违约金。委托培养院校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定向生必须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服务满6年,服务期满后方可办理流动。
(三)定向生须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否则不得享受该年度学杂费补助。定向生服务期限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含因个人原因被解聘的),必须按协议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各种补助费用,并按照补助总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已通过公开考核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定向生在招聘后6年内取得国家法定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可继续聘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未取得国家法定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工作满6年后解除聘用合同。
九、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教育部门和委托培养院校要做好招生宣传动员、定向培养招收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培养经费,加强经费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核定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编制部门负责落实人员编制,将定向生纳入编制内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需求计划、教学监督、人员报到、使用管理,按干部人事政策相关规定组织公开考核招聘,确保定向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切实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实施步骤
(一)上报需求计划。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县(区)卫生计生局在需求测算的基础上,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提出本年度需求计划,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单位: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完成时间:实施期间每年4月15日前)
(二)确定培养计划。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上报计划进行汇总,并根据各地需求计划及年度培养人数,统筹确定定向培养计划。(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完成时间:实施期间每年4月底前)
(三)前期宣传动员。培养定向生计划下达后,市招考办组织各县(区)在全市范围内广泛进行政策宣传,积极动员本地考生报考委托培养院校医学类专业,提高本地生源报考比例。(牵头单位:市招考办;完成时间:实施期间每年5月底前)
(四)确定招收对象。实施期间,学生入学后,委托培养院校及时公布定向招生简章,制订定向培养招收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按计划完成定向生的招收任务,并将招收情况反馈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单位:各委托培养院校;完成时间:实施期间每年9月底前)
(五)签订服务协议。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委托培养院校确定的招收对象,组织县(区)卫生计生局、招收对象签订《眉山市定向培养医学生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四份),经学生或其家长(监护人)签字,县(区)卫生计生局盖章生效,协议由县(区)卫生计生局、委托培养院校、考生本人各保存一份,另一份存入考生档案。(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完成时间:实施期间每年10月15日前)
(六)拨付生活费补助。定向培养通知书发放后,市、县(区)财政局按实际定向培养人数及补助标准划拨生活费补助,由委托培养院校按月发给定向生。(牵头单位:市、县(区)财政局;完成时间:学生入学2个月内)
(七)报到就业履约。定向生毕业后根据定向招收培养协议,凭报到证到定向所在县(区)卫生计生局报到。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公开考核招聘,落实人员编制及岗位,定向毕业生按协议开展履约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完成时间:定向生报到后3个月内)
十一、其他事项
各县(区)在保障定向生预留编制后,可根据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空编及人才需求情况,在医学院(含高职院校)临床医学类(或其他紧缺学科)专科及以上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采取公开考试或考核招聘方式引进基层卫生人才。引进人员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承担)、服务年限、违约责任、使用管理等参照本方案定向生培养的相关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