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已经市第四届政府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
第一条 为抢抓国家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重大机遇,更好地发挥优化资源配置作用,引导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通过上市和挂牌进行融资,提升企业质量效益,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境外资本市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鼓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对在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的企业,分板块、分阶段进行鼓励。
(一)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 企业经券商指导规范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2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150万元; 企业首发上市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市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2‰给予鼓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企业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80万元; 企业挂牌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市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2‰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 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和双创企业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10万元; 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2万元; 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由展示板成功转板其他四个板挂牌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金额为相应板块鼓励资金差额部分; 企业挂牌后,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市的,按实际投入金额的2‰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本市上市和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的,其募集资金投入本市且税收结算留在本市的,按实际投入本市金额的2‰进行鼓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企业鼓励资金150万元。
第六条 以上鼓励资金,税务登记在市本级和东坡区的,由市财政和东坡区按52:48比例分摊;税务登记在其他县(区)的,由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的县(区)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上相关附件;县(区)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市级产业园区辖区内企业直接向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申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汇总后,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财政将承担部分划拨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统一向企业兑现鼓励资金。
第八条 县(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鼓励办法,切实加大支持力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本办法施行前,《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16〕7号)未包括的鼓励项目和内容,参照本办法施行。眉府办发〔2016〕7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