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推进、重点企业发展、重点品牌培育,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纳入统计,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创业,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6〕11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三产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从公共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第三产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使用原则
第三条 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既“集中财力办大事”,又“扶优扶小抓培育”的原则,既突出重点,对重大项目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又扶优扶小,对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企业扶持,鼓励创新创业、做大做强,入规入统形成增量。
三、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重点项目奖励。总投资额40亿元以上,已开工建设的市级重点三产产业性项目,以上年度实际投资完成额、上年度实际投资计划完成比例二项指标为准,分别按50%比例计分,对综合评定得分前三位的项目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50万元。
第五条 新入统企业奖励。在眉山市辖区内注册成为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以税务机关审核的税收净入库(剔除税务检查补税)、主营业务收入各占50%综合评分,对综合得分前10位的服务业企业,每个企业奖励数据报送统计平台建设经费五万元。
第六条 纳入全省“三百工程”企业奖励。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16〕46号),对上年度眉山市纳入四川省100个重点企业、100个重点项目、100个重点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各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对创新创业企业奖励。在互联网+文化、旅游;互联网+商贸、快递物流;互联网+康养;服务业创客空间、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和重大发展的企业。项目具有唯一性、有前景、有特色,在当地或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传统品牌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引进新技术、新产品,项目获得省及以上行政部门授牌、命名的企业。国内外大学生(毕业三年内)和在校大学生到创客空间、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创新创业,创办企业的服务业企业,由联合专家评审组进行评选,每年择优奖励创新创业项目不超过20个。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四、资金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三产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统一规范的《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评审表》,各县(区)、三产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组织服务业企业申报。申报三产发展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三产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三产类企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 (三)申报项目针对性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核准备案文件、施工合同或其它能证明项目已动工或实施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五、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审核。由市政府三产办牵头,会同市财政、统计、审计、税务、工商、质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确定拟奖励名单。
第十条 名单公示。对拟奖励名单在平面媒体和政务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政府三产办会同相关部门核实认定。核实认定不符合扶持奖励的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报批发放。公示通过后,按市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拨经费。
六、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三产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落实预算,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市政府三产办和有关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三产发展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发挥引导促进作用,取得示范、鼓励、促进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三产发展资金,并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三产发展资金以及挤占、挪用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将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本县(区)第三产业发展。
七、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三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