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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71128-165020-03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11-14
 文  号  眉府办发〔2017〕88号  体裁分类  通知  失效日期  2022-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时  效  有效期届满,此文件已于2022-12-08宣布失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主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2017〕88号  


东坡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主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眉山主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眉山主城区储备土地管理,促进更加合理利用储备土地及地上房屋资源,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权利等行为发生,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依法纳入土地储备库的所有储备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库并进行登记造册的以下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的净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章 受委托管护单位


  第四条 储备土地的受委托管护单位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一)委托被收储土地单位进行管护;

  (二)委托储备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护;

  (三)委托政府下属的国有公司进行管护;

  (四)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护。

  第五条 储备土地委托管护方式,根据储备土地实际情况,由储备中心确定。

  第六条 储备土地委托被收储土地单位管护的,管护相关事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下简称收购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七条 储备土地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政府下属国有公司管护的,储备中心应与受委托管护单位签订《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合同》(以下简称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储备土地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护的,以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管护单位。管护内容、时间、费用标准等在储备中心与受委托管护单位签订的《管护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九条 储备中心责任

  (一)按照授权与受委托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并将储备土地和必要的相关图件资料移交受委托管护单位;

  (二)按照《管护合同》约定,向财政部门申报管护费用并及时支付;

  (三)定期巡查储备土地管护情况,督促受委托管护单位及时对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四)若储备土地在管护期满前需上市供应的,应在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前15日内告知受委托管护单位,并及时履行解除《管护合同》或修订《管护合同》的相关手续;

  (五)对于受委托管护单位在管护期间提出的临时利用请求,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六)管护期满及时验收受委托管护单位移交的储备土地。

  第十条 受委托管护单位责任

  (一)确保储备土地四界完整和土地权利不受侵犯;

  (二)维护储备土地现状,无乱搭乱建、抢栽抢种、开挖和堆放土方建渣等情况;

  (三)管护期内定期接受储备中心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四)若需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临时利用,须在临时利用前十个工作日内征询储备中心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管护发生的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由市财政预先支付,在储备土地供应后一并与市财政结算。费用主要包括:

  (一)管护费;

  (二)因城市管理需要,在管护土地内或周边设置喷绘标语等产生的宣传费用;

  (三)受委托管护单位在管护期间,经储备中心同意,对储备土地进行围墙修建、场地平整等建设而发生的工程费用。属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范围的,应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三章 移 交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管护期满,储备中心应与受委托管护单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经现场踏勘验收合格后,双方在《储备土地移交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若被管护的储备土地已上市成交,则可实行“四方移交”,即: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土地竞得人和储备土地受委托管护单位现场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利 用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储备中心可按照《眉山城市规划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临时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储备中心和受委托管护单位必须按照《收购合同》或《管护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权利、义务。若一方违约,则按照《收购合同》或《管护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实施城市规划、土地上市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管护条款修订或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管护、出租及临时利用行为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因出租、临时利用而产生的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擅自处理收入的,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在储备土地管护、出租、临时利用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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