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至2200元 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眉山融媒记者 罗思源)近日,市政府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22元。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后,眉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1970元/月(每日91元),调整为2200元/月(每日101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21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该负责人表示,将健全最低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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