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牵头制定《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基本信息核验工作。
二、主要内容和有效期
(一)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2.评价内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3.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其中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企业动态核查结果、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等由现场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主动采集。
4.异议受理。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受理。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的异议,由市住建局受理。
5.评价结果应用。将企业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创优评先、政策支持、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予以差别化监管。
(二)有效期。
本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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