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深入研究国、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政策,借鉴重庆等地经验做法,运用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政策课题研究成果,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意见,开展了专家论证,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于2025年10月20日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共五章二十一条。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适用范围,强调城镇开发边界的法定地位,明晰市县两级管理主体。
(二)第二章 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强化城镇开发边界总量管控与时序统筹,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活动正负面清单,重申不得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三)第三章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应遵循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优先、布局总体稳定等原则。提出局部优化情形的正负面清单,规定局部优化的流程、频次、规模。
(四)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明确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及其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责任。
(五)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释权归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所有,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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