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眉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6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眉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
一、起草背景
我局已于2023年6月印发了《眉山市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7月15日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教育和技工院校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眉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局多次赴各技工院校实地调研座谈,形成《眉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监督与奖惩等几个方面做了明确要求。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9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挂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同时,已书面征求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内技工院校,均无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内容合法。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此稿。
三、重点内容说明
该办法共计四十三条,包含了总则、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监督与奖惩等内容。从拟定情况看,无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教育和技工院校的管理规定的事项。
(一)总则。一是设立技工院校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条件。二是技工院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招生管理。一是技工院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实力和教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二是技工院校的招生简章应按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是技工院校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学籍管理。一是技工院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二是技工院校应在新生入学当月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新生信息。三是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建立学籍档案,确保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四是技工院校学制在册学生,按照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
(四)资助管理。一是技工院校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按国家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系列政策措施。二是技工院校应加强资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不得在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三是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实行校长(院长)负责制,配备专职学生资助管理员,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和公示、资金发放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学生管理。一是技工院校应贯彻促进就业创业的办学宗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二是技工院校应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为首,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把劳动教育纳入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三是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学生的日常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营造良好学风。四是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实习管理,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不得出现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引导毕业生充分就业。
(六)教师管理。一是技工院校应按规定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二是技工院校专任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是技工院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的进修培训,鼓励教师参加学历和专业技能的进修培训。四是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教学工作考核作为重点内容,细化教学环节过程评价标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七)教学管理。一是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的运行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强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二是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执行。三是技工院校应认真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在教学中严格执行。四是技工院校应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五是技工院校应组织开展校内技能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高水平教师和学生,采用多种形式支持、鼓励优秀师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六是技工院校应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制度,积极探索“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办学模式,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合作。七是技工院校联合办学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
(八)安全管理。一是技工院校应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一岗双责”,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二是技工院校应重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完善“技防、物防、人防”体系。三是技工院校应主动对接属地相关政府部门,接受其安全指导与监督,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四是技工院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工作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逃生自救能力,有效防范实习实训安全事故发生。五是技工院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情况。
(九)监督与奖励。一是建立技工院校教学督导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多模式督导检查。二是支持技工院校对接我市重点产业,加强重点专业、特色工种建设,鼓励技工院校和我市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学生。三是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四是建立技工院校统计年报制度,技工院校应按照相关统计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材料和数据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9日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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