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24年1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对基金预付工作提出了要求。12月16日,省医保局印发《关于继续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国家局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本地实施细则,继续做好基金预付工作,各地要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报省医保局备案。为认真落实国、省医保局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工作新要求,市医保局拟对2024年4月印发的《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眉医保规〔2024〕2号)进行修订。修订稿先后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意见,征求了各县(区)医保部门意见;于12月23日—12月29日同步挂网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四条。原内容: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在用药械,并实现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合一(以下简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付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基数的1.2倍。当以上险种基金支撑能力为6-9个月的,预付系数为0.8;基金支撑能力大于9个月的,预付系数为1.2。未实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系数为0.52。
修订为: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在用药械,并实现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合一(以下简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付金额度为基数的1.2倍。未实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系数为0.52。预付金的额度可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
(二)第十一条。原内容:我市连续1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6个月以上,可实行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同时应加强基金运行风险监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异地就医结算费用预付不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限制。
修订为:原则上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则不开展预付。
三、发文建议
《实施细则》(修订版)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建议由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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