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眉山市工业项目用地提质增效十条措施》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并联合印发了《眉山市工业项目用地提质增效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该《十条措施》,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高工业项目建筑管控和指标管控、强化工业项目准入和用地保障,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一、修订背景
《眉山市工业项目用地提质增效十条措施(暂行)》于2022年12月14日印发,2023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原《十条措施》印发以来实施效果良好,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地均税收等指标均有较大增长。为切实加强项目用地使用效率,并按照《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川自然资发〔2024〕1 号)等最新文件要求,需对原《十条措施》用地指标等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省关于土地出让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结合眉山实际,我局修订了《眉山市工业项目用地提质增效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2025年1月2日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园区(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2025年1月3日至1月1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
三、修订内容
(一)按照《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川自然资发〔2024〕1 号),将建筑密度修改为建筑系数,将烟草制品业、医药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三个行业建筑系数上调为≥40%。
(二)按照《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川自然资发〔2024〕1 号),将眉山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设施用地比重≤7%,调整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2.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三)按照《关于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动区域评估“一件事”高效办理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4〕419号),将原《十条措施》第六条,部分内容调整为:各地要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鼓励园区结合本地实际,将节能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评估工作纳入区域评估事项,各地要结合国省新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适时更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持续健全“3+X”指标体系(即亩均固投、亩均税收、容积率+地方特色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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