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切实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川农发〔2021〕118号)《四川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指引》(川农发〔202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眉山实际,局合经科起草了《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8日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川川农发〔2021〕118号),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2-5月,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20日-6月22日书面征求眉山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意见;7月18日-7月22日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7月26日-8月25日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箱、电话和书函邮寄等途径反馈的意见;8月23日,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对暂行办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关于“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合法性审查的法律意见书》(2022达宽意字第2149号),8月26日局行政审批与法规科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内容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9月6日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0条,明确了市级示范社申报所需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社会声誉良好等七项标准;《办法》还明确了市级示范申报需提交的资料及申报程序;《办法》还明确了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的周期、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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