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15日,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天眉管办〔2021〕12号,为鼓励新区企业项目之间工程建设废弃物就近平衡,合理利用土石方资源,同时规范处置行为,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现需重新拟定《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眉山市的相关要求和结合新区实际,坚持“源头治理,区域就近平衡为主,专业弃土场兜底为辅,规范外来弃土,杜绝私自弃土”原则,结合相关部门(单位)反馈意见,综合行政执法局初拟《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工作职责和分工、审核管理、运输管理、监管、其他及附则共六章十条。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实施内容。《办法》第二条规定,《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废弃物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页岩,不含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盾构泥、有毒有害物质等。
(二)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办法》于眉山天府新区全域工程建设废弃物的平衡、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行为。
(三)职责和分工。《办法》第四条规定,坚持凡处必审、规范实施。所有工程建设废弃物须严格按程序申报、按要求运输、按规定处置。明确了公安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交通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四)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原则。《办法》第五条规定,坚持“源头治理,区域就近平衡为主,专业弃土场兜底为辅,规范外来弃土,杜绝私自弃土”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废弃物平衡后,未平衡的由工程建设废弃物消纳场处置。
(五)处置方案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废弃物处置方案实行会签制,由公安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交通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会签。
(六)车辆运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废弃物运输车辆实行公司化运营,专业化管理。所有从事工程建设废弃物运输车辆须符合相关条件,严禁无牌无证、抛洒滴漏、超载超限、拼改装及报废车辆、黄标车从事工程建设废弃物运输活动。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