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解读 > 文字解读 > 正文

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07-19来源:市文化旅游局

一、起草背景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按照《眉山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要求,市文广旅局牵头起草了《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通过实地走访调研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机构、传承人群体、项目保护单位,在全面分析全市非遗保护传承情况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起草了《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书面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市级部门(单位)意见,履行了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并经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党组会议审议原则同意,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此《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保护责任、保护措施、保护经费、保护利用、附则共六章22条。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方针和保护原则。

(二)保护责任。规定了县(区)、乡(镇)两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有关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宣传、展示等方式参与非遗保护。

(三)保护措施。通过调查建档、建立名录、认定传承人、宣传展示等开展保护工作,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对非遗项目采取“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的分类保护措施。

(四)保护经费。对非遗保护工作予以经费保障,明确了市级非遗保护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补助标准,对县(区)开展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保护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50%的标准予以扶持,对依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传习补助。

(五)保护利用。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及其项目保护单位通过跨区域开展传承活动、申报知识产权、开发文创产品合理利用非遗。

(六)附则。明确该办法的施行时间。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5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