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眉山城市直管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眉山城市主城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管理办法》(眉市国土资〔2017〕109号)于2017年6月8日生效,有效期5年,现即将到期。为继续做好眉山城市主城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58号)、《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眉山市财政局联合修订,最终形成了《眉山城市直管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为规范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管理,更好盘活储备土地资源,提高储备土地利用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过去管理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验和需要,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眉山城市主城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公示征求了公众意见,并发函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意见。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眉山城市直管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概述
该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总则、申请条件及程序、临时使用金与保证金、临时建设、临时使用要求、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十七条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该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文件适用范围、储备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临时使用概念。
(二)申请条件及程序。明确了拟使用者申请临时使用储备土地需满足的条件以及相关程序。
(三)临时使用金与保证金。该章节明确了使用金以及保证金缴纳标准、缴纳账户以及因提前收回,退还使用金的计算标准。对因公共利益临时使用储备土地需要减免使用金、保证金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四)临时建设。该章节明确了在临时使用储备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条件以及拆除要求。
(五)临时使用要求。该章节对临时使用作出相关要求,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要继续临时使用的,需重新申请,签订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合同,并缴纳相应临时用地使用金。
(六)监督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临时使用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监管。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现场验收,符合交还条件的,办理交还手续,退还保证金。
(七)附则。明确文件施行时间以及5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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